宝泉岭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医保局权威解答:4种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哪些情况医保基金不能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是多少天?近日 , 省医保局针对参保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给予解答 。
本文插图
0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 , 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其中以下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
【宝泉岭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医保局权威解答:4种情况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时需出示医保卡 , 划卡进行结算 。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由现金垫付 , 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项目由个人自付 。
02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 生育保险实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 生育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 ,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所需资金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
03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难产的 ,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产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享受产假42天 。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到当地医保经办部门进行核销 。
来源:哈尔滨日报、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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