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等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看婚后是否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 , 投入了劳动 。 如果投入了劳动获得升值 , 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一、案例:
离婚的一对小夫妻 , 有下列财产:
财产1:男方婚前股票市值21万元 , 婚后男方一直关注股票行情 , 经常买入卖出 , 离婚时股票账户市值37万元 。
财产2:女方婚前有基金账户市值18万元 , 婚后女方一直未进行任何操作 , 离婚时基金账户市值20万元 。
财产3:男方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 , 婚后男方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股份置换协议 , 用这个国内公司的股权置换得到美国公司100多万股票 , 后来还进行了定向增发 , 离婚时男方持有美国公司股票300多万股 。
财产4:男方还定期购买股票 , 因女方反对 , 男方用自己的婚前积蓄购买 , 后来股票中奖200万元 , 扣除所得税还剩余160万元 。
法院认为:
财产1 , 男方婚后操作股票账户取得的增值部分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予分割;
财产2 , 女方持有的基金账户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操作 , 不属于共同财产 , 不用分割;
财产3 , 男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 , 但婚后置换美国股票 , 取得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予分割;
【『李涛律师』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4 , 男方在婚内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彩票 , 婚姻法中没有特别规定为个人财产 , 应当认定为一方其他合法收入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予分割 。
一审判决后男方不服上诉 , 二审维持原判 。
二、律师评析:
1、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孳息的评述:
孳息是一个法律术语 , 源于罗马法 , 指的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 。 比如母牛生出来的牛犊 , 属于孳息 。
严格来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和婚姻法第十七条是有冲突的 , 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农场 , 婚后双方共同经营 , 农场果树结下的果实 , 母牛生下的牛犊 ,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但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观点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应当进行限缩性解释 。 上面讲到的婚前购买农场婚后共同经营 , 农场产生的果实和牛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再比如 ,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 , 婚后用于出租 , 婚后收取的租金 , 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此前 , 上海的法院认为 ,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参与协助出租事宜的 , 也可把租金认定为孳息 。 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表示不认同 , 因为要举证自己没有协助出租是很困难的 , 而且另一方维护家庭做家务也应当视为对出租获得收益的一种间接支持 。
3、关于自然增值的评述:
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 , 婚后完全没有付诸劳动 , 完全靠市场因素实现增值的 , 才能属于个人财产 。 本案中男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 , 婚后进行置换 , 有付诸劳动 , 因为是否进行置换 , 当事人有选择权 , 而且置换过程中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 因此法院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问题 。
本案中女方婚前持有的基金 , 婚后完全没有任何操作 , 全靠市场自然增值 , 因此法院判决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
男方购买的彩票 , 也包含了男方对彩票的研究和思考 , 付出了劳动 , 因此法院判决为共同财产 。
三、总结: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 , 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只有在没有付出任何劳动 , 完全依靠市场和自然因素取得的 , 才属于个人财产 。 在司法实践中 , 这一部分的认定应采用限缩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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