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在线■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算共同财产吗?离婚一方少分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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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取得的主犯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 , 就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规定 。 男女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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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 哪怕它只在一个人的账户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 , 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法在线■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算共同财产吗?离婚一方少分的情形包括什么?】(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 在离婚时 , 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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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法律是不认同的 , 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 可以少分或不分 。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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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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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 , 从原则上来说确实属于共同所有 , 不过这也并不绝对 。 比如 , 专属一方的生活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医疗费、伤残费等等 。 虽然也是在双方结婚之后才取得 , 不过这些财产只是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47条中的规定 ,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 , 对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五种 , 包括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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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 可以少分或不分 。分页标题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如小明背着小红馈赠给别的女人金银首饰、汽车、房屋等 , 金额不大的尚且不论 , 但如是赠与价值较大财物的话 , 小红是可以向法院诉请主张赠与无效的 , 当然受馈赠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 , 如还有隐藏、转移的行为 , 小红还可以主张小明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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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 如小明与小红是夫妻 , 小明与婚外异性同居 , 小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 但如小明仅仅是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工具与其它异性发生暧昧行为、偶然或偶发性的有一 夜情的发生 , 这种情形是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不相符的 , 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持续、较稳定地共同居住 , 通俗的说法就是偶尔、次把次的出轨必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 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 。
原则上 ,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 , 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 。 当然 , 若有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如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 这些属于法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 。 除此之外 , 就算夫妻因为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 , 此时也无法直接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 。 法律中规定的 ,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