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枝老枪《使用假货被处罚冤吗?》

北京台早间新闻报道:一女司机驾驶一朋友处借来车辆上路期间 , 被交警查到该车为变造号牌车辆 。 遂对女司机处以罚款五千元 , 驾照记十二分 。女司机一脸懵逼 , 委屈的说我也不知道啊!又不是我“变造”的 , 干嘛处罚我呀?!您该处罚谁处罚谁去呀!交警耐心解释说:您无论使用谁的车 , 都有义务弄清该车状况才能上路 , 否则就要接受处罚 。我的问题是:造假者谁会承认自己造假呢?使用假货者有能力鉴别假货吗?难道不是只有专业机构的专业手段才能鉴别吗?靠使用者询问一句“您这是真货吗?”——能问的出来吗?所以 , 有关规定可能出发点是好的 , 但我总感觉应该处罚的是制造和提供假货者 , 而不是使用假货者吧?使用者被蒙骗上当已经是受害者了 , 再被严惩是否有点儿忒冤枉了呢?就比如您自己无辨识能力一不留神用了假酒假药 , 或是骑了一次朋友处借来的“盗抢嫌疑”电动车 , 您自己应该受到何种处罚才算公平呢?孟子有话:您如果吃东西前先要弄清该食物是否与犯罪分子有瓜葛才能决定下咽与否 , 您就真有被饿死的危险了 。 (意译)——重点是您真有能力弄清楚也成啊!我总感觉逮不着造假源头就拿使用者开刀有“laizheng”之嫌了 。当然 , 知假买假用假者不在讨论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