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条约

引渡条约(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 , 应该国的请求 , 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 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 比如程慕阳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 , 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 , 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 。 加拿大答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 。 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 ,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 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 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 , 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 , 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 , 不想引渡就不引渡 , 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 , 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 , 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 必须履行 , 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请求引渡的主体请求引渡的主体 ,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 有以下三类: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 。 根据是属人优越权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 。 根据是属地优越权 。 (美国要求引渡孟案即据此款)3、受害国家 。 根据是保护性管辖 。 如果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 , 被请求国如何处理?一般规则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数罪则根据被请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国优先;如同样严重则根据请求的先后决定 。引渡的客体引渡的客体是指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 。 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 , 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 。 其中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 , 除英、美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 。 英美之所以不拒绝 , 是因其固执刑法属地性观点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原则 。 另一个问题是 , 如果引渡对象是第三国的人 , 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有无通知第三国的义务?对此理论上有分歧 , 实践中无规定 。 一般倾向是 , 请求国根据属地优越权 , 无通知义务;而被请求国根据第三国的属人优越权尤其是保侨权利 , 应予通知 , 但也不是义务 。引渡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 , 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 , 即所谓的“同一原则” , 也叫双重犯罪原则 , 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 。 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 。 而轻微的犯法事件 , 如违警罪不构成引渡条件 。 另外 , 有的引渡条约还专门规定有不准引渡的理由 , 如被请求缔约国的公民 , 在被请求缔约国犯了罪的 , 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法律 , 由于时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 , 或被请求缔约国已对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决或决定不起诉的 。 同时 , 引渡条约一般还规定不引渡政治犯 , 宗教犯罪和违反军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 。 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请求一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 , 请求书由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或国家政府转达通知 , 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 。 在被请求通知决定移交罪犯的时间和地点之后一定期限内 , 请求国必须接收 , 地点一般在边界适当处 。 接收之后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 , 即所谓“专一原则” 。 否则被请求国有权提出抗议 。 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 , 一般不得将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