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好心未必好

离婚冷静期 , 好心未必好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 , 在有关离婚方面 , 特意设置了一个离婚了冷静期 。 就是说 , 申请离婚后30天内 , 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 甚至 , 有人说30天到期后 , 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 , 就被当做撤回离婚申请 。 当然了 , 这仅仅是指协议离婚的 。很显然 , 这样设计的目的非常明确 , 保护婚姻 。 毕竟 , 俗话说的好 , 宁拆十座庙 , 不破一桩婚嘛 。 婚姻是人生大事 , 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后 , 更应该非常慎重才是 。 动辄离婚 , 将婚姻当儿戏 , 这完全就是不负责任 , 更是对孩子成长的“虐待” 。现实中 , 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人们观念的文明进步 , 对个人权益的更为看重 。 特别是在关婚姻方面 , 人们不如从前样 , 畏惧人言 , 担忧孩子 , 轻易不敢离婚 , 而是更在乎个人的感受与幸福 。 按照民政部门的数据 , 在2019年我国登记结婚的共有947.1万对 , 而登记离婚的竟然也有415.4万对 。显而易见 , 离婚的人数快赶上结婚人数的一半了 。 要知道 , 这些离婚的人当中 , 肯定会有冲动离婚 , 或者说轻率离婚的 。 要是没有孩子到也罢了 , 可是若有孩子 , 那么 , 离婚以后有关孩子的成长就会多少有些缺失 。 只是 , 也有调研表明 , 与其让孩子在整天吵闹的环境中成长 , 离婚会让孩子有个更好的健康心理与成长 。离婚的夫妻各有各的理由 , 但是 , 按照统计数据来说 , 前三种原因是出轨、家暴和不孕不育 。 要是按照这样的统计意义上的理由来说的话 , 恐怕设置的离婚冷静期 , 真的是有点意义不大 。就说家暴吧 , 无论是夫对妻 , 或者是妻对夫 , 受害者肯定是忍无可忍之后 , 才会提出离婚的 。 此时 , 别说法律规定必须要双方冷静一个月了 , 实际上 , 受害者恐怕就连一个小时的等待都不愿意的 。 不过 , 这样的家暴家庭 , 加害者多数并不愿意离婚 , 起码不会轻易离婚的 。如此以来 , 这婚姻按照法律法规的话 , 不费尽周折是无法结束的 。 问题是 , 费尽周折的多数是受害者 。 难道这样的冷静期不就是受害者的“罹难日”吗?事实上 , 因为离婚的一方“不同意” , 使得有家暴问题的家庭 , 很难协议离婚 。 甚至 , 多数时间 , 非得要受害者付出惨重代价 , 才能结束婚姻 。 毕竟 , 对加害者来说 , 没有了婚姻证书的保护 , 其家暴的言行就是赤裸裸的严重犯罪了 。现实中 , 偶尔会有受害者无可奈何之下 , 被迫成了加害者 , 让对方付出生命的代价 。 只是 , 这样的婚姻 , 还有保护的必要吗?再说这出轨吧 , 离婚的确有些冲动的因素 , 设计冷静期似乎有点必要 。 只是 , 若是夫妻两个真的能够冰释前嫌的话 , 办完离婚手续之后 , 完全可以重新再申请结婚登记吗?对此 , 有必要非要设计个离婚冷静期吗?至于说 , 不孕不育的夫妻 , 若是提出离婚 , 有冷静期与没有冷静期有啥区别吗?无非就是人为的设置了个“障碍” , 非要让他们等待一个月 , 真的有此必要吗?不是说 , 婚姻自由 , 这自由应该体现在结婚与离婚的自由上 , 若是人为的增加“门槛” , 似乎有点不妥的 。能够领取结婚证的人 , 都是成年人 , 都是能够负担起家庭责任的人 。 两个人选择结婚 , 不管是闪婚 , 或者是漫长的恋爱期 , 都是婚姻自由的体现 。 法律应该保护 , 保护他们合法的婚姻关系 。 与此同时 , 若是两个人决定离婚了 , 或者说其中一个人要离婚 , 此时法律也应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尤其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 。起码 , 在结婚上 , 双方有权利选择 , 共同接受责任与义务;而在离婚上 , 夫或者妻也应该有自己的离婚自由 。 要是有一方不同意 , 就无法协议离婚 , 那就只能走诉讼的渠道了 。 而这样的选择 , 劳民伤财不说 , 让离婚更变得困难很多 。到此 , 我以为 , 离婚冷静期的设计 , 绝对是好心 , 也绝对是善心 , 可是 , 未必是好心能办成好事的 。 正如有网友说的那样 , 当这样的冷静期 , 无形中提高了离婚的门槛 , 那么这反而会让打算结婚的人 , 有点担忧起来了 , 甚至因此会不敢轻易结婚的 。总之 , 婚姻自由 , 应该体现在结婚的自由 , 和离婚的自由 。 至于说保护家庭吧 , 保护孩子啊 , 诸如此类的“美好愿望” , 还是说说就行了 。 毕竟 , 牵扯到个人权益的问题 , 还是要相信成年人会自我做好选择的 。 此时 , 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 要比其他都重要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