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对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

新华社成都5月29日电(采访人员杨迪、吴光于)由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宜宾市饶拾元、饶孟源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简称“2·12”专案) , 于29日上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二审宣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根据2019年10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被告人饶拾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孟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 , 数罪并罚 , 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相应刑罚 。
本案还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 。 同时 , 还有17名涉案党政干部依法受到查处 。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作为组织、领导者 , 长期聚集王伟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有组织地在宜宾市珙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称霸一方 。 2019年6月17日至25日 , 宜宾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 一审判决后 , 原审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王伟、黄洋权、刘勇等27人不服 , 分别提出上诉 。
四川省高院于2019年12月14日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 合议庭经认真评议 , 一致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依据 , 不予采纳 。
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