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导言
近年来 , “霸座”“买短乘长”“车闹”“机闹”等不良行为一度成为社会热点 , 群众对这些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予以严重谴责 。
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措施 ,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 。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 如何进一步规制这些行为?再遇到这些行为旅客应该如何处理?
法条援引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 应当补交票款 ,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网友、群众说
@迷路的小羊驼:杜绝超员情况 , 可以在特殊时期取消补票措施 , 加强查票 , 对多乘路程的费用收取更高额度的费用 。
@飓风の㊣:乘警应驱离“霸座”人 , 还旅客一个和谐的乘车环境 。
市民高某、郭某:近些年总是通过媒体能看到关于这些恶劣行为的报道 , 这不仅是公共交通运输秩序问题 , 更是整车旅客的安全问题 , 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背道而驰 。 相信有了民法典的“保驾护航” , 一定能铲除这些恶劣行为 。
徐晓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庭长
旅客和承运人要按照客运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网上流传的“霸座”“买短乘长”等事件中 , 闹事人通常蛮横无理 , 无视规则 。
2018年10月1日 , 从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G108次列车因承载人数过多 , 在常州北站停了半个小时 , 为此列车员不得不重复广播通知无票旅客下车 , 才使列车得以启动;2019年5月 , 广州铁路警方对一名“买短乘长”并采取公然辱骂、暴力推搡车站工作人员方式拒绝补票、扰乱车站秩序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买短乘长”本应是“买短补长” , 其初衷是承运人为了方便旅客 , 在铁路运力未达上限的情况下作出的灵活性安排 , 为了给有急需的旅客提供便利 , 并非纵容投机行为 。
“霸座”“买短乘长”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运输秩序 , 危害了铁路运营安全 , 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 。
究其原因 , 一方面是某些旅客的文明素质不高、规则意识不强 , 抱有占便宜的心理 。 另一方面 , 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行为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 惩处力度不够 。 相关部门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 通过征信体系将失信旅客拉入黑名单 , 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约束惩戒 , 但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 。
旅客拿到客票时 , 承运人和旅客已形成客运合同 。 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和支付运输费用等义务 , 承运人有安全运输等义务 , 双方必须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但根据现实情况 , 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霸座”等乱象 。 民法典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 将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内容细分为货运合同、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3个部分 , 强调“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 , 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 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 有民法典为依据 , 执法办案部门在惩治相关违法行为时 , 也更有“底气” 。 规则只有在法治轨道上通行 , 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 才能让真正遵纪守法的人享受到法律红利 , 让违法背约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分页标题
唐战立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有了法律基础更要注重落实
民法典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等不良行为违法违规的本质 , 制裁这些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 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 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 让那些不遵守规定的旅客“三思而后行” 。
民法典奠定了制止这些行为的法律基础 , 但更重要的是落实工作 , 关键要看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如何执行落实 , 执法部门如何提升执法水平 。 比如针对节假日“买短乘长”的问题 , 承运人应该在售票等环节加强管理 , 合理疏导客流 , 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增加班次 。 针对“霸座”者 , 适当采取强制驱离座位的措施 , 确保被“霸座”旅客的合法权益 。
此外 , 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 让更多的人意识到 , 遵守客运安全规定 , 既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 更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
贺学文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再遇“霸座”应该怎么办?
可以明确的是 , “霸座”“买短乘长”这些行为既违背道德 , 又违反法律 。
在民事方面 , 旅客针对特定乘次、特定时间的特定座位享有使用权 。 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 , “霸座”行为违反客运合同 , 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无法向持票旅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 , 导致承运人被动违约;持票旅客无法使用座位 , 被侵害了对座位的使用权 。
即使该位置车票未出售 , “霸座”“买短乘长”也属于违约行为 。 承运人对未出售座位享有运营收益权 , “霸座”“买短乘长”行为损害了承运人财产性权益 , 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
承运人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 对不能落座的被“霸座”旅客和因他人“买短乘长”影响行程的旅客来说 , 也可起诉“霸座”者侵权 。
情况严重的 , 执法机关可对这些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置 , 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律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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