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局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属工伤?听青岛市人社局咋说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指出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
事件简介:
劳动者李某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 。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某,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 。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 。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 。后原告李某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 。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
审判结果:
【社局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属工伤?听青岛市人社局咋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 。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
- 闪电新闻|淄博市淄川区人社局:稳岗补贴翻倍 政策升级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注意 6月1日青岛人社局将启动这项审查工作
- 社局用人单位注意 青岛人社局将于6月1日启动这项审查工作
- 青岛市人社局:2020年建筹人才住房至少10万套
- 新闻夜班|市民丢失上万元自己却浑然不知,多亏了他们……
- ■淮南谢家集区人社局牵头开展文明创建联合整治行动
- 看客|我在全国最大的物流分拣场,上了300个夜班
- 我在全国最大的物流分拣场,上了300个夜班
- 工程,本专业@西安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青网综合女医生下夜班遇小伙心脏骤停 跪地施救后累瘫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