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开始 , 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 , 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休戚相关 。为了确保家庭的安稳和社会的安宁 , 很多朝代都制定了婚姻法 , 并把它作为部门法这一“大机器”中不可缺少的“部件” , 由它专门调整婚姻关系及与之有关的一些家庭关系 。结 婚结婚即成立婚姻 , 不仅是婚姻道路上的第一步 , 而且是关键一步 , 它与由此而产生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重大 。 尤其是在古代 , 婚姻被看作一种“家世的利益 , 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 所以当时的婚姻法特别重视对结婚的规定 。在古代 , 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结婚 , 婚姻法为此作了规定 。 家长同意是子女婚姻得以成立的主要条件之一 。 中国早在《诗经》中就已经提及子女在结婚前必须告诉父母 , 以征得其同意 。 《诗经·齐风·南山》中说:“取(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 ”形成包办婚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 , 当时不把婚姻看作爱情的结晶 , 而把它作为一种延续后代、光宗耀祖 , 甚至还是加强政治联盟的手段 。 《礼记·昏义》载:“昏(婚)礼者 , 将合二姓之好 , 上以事宗庙 , 而下以继后世也 , 故君子重之 。 ”同时 , 通过异姓间的婚姻 , 还可促成不同家族、政治集团间的联盟 。 “取(娶)于异姓 , 所以附远厚别也 。 ”正如恩格斯所言 , 结婚成了“一种政治行为 , 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 , 所以“按照通例 , 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 , 要是后者还活着的话” 。 父母以牺牲子女的爱情和利益为前提 , 最终酿成了很多悲剧 。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交付聘礼是古代结婚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 没有聘礼 , 婚姻不能成立或被视为不合法 。 中国很早就强调聘礼在结婚中的作用 。 《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 。 后来 , 国家以立法形式作了规定 , 凡收受聘财 , 婚姻即告成立 , 女方悔婚的 , 为法所不容 。例如 , 唐代确定:“虽无许婚之书 , 但受聘财 , 亦是 。 ”“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 在受财后“更许他人者”更受到处罚 。 唐后各代的规定相差无几 。在古代 , 结婚还与法定的程序、仪式联系在一起 , 合法婚姻都要依一定的程序、仪式进行 , 这也是结婚的一个条件 。中国把“六礼”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 , 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 它们按结婚的过程排列 , 从派媒体人前往女家提亲(纳采)来时 , 直到男家迎回新娘(亲迎)结束 。 如果其中某个环节中断 , 结婚即行告吹 。由于各代情况有所不同 , 因而对每一具体环节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 如纳采时所送的物品 , 周时用鸿雁;汉时除了有鸿雁外 , 还有绢帛、羊、酒等;唐代又定为“九事” , 指合欢、嘉禾、阿胶、九子蒲、朱苇、双石、绵絮、长命缕、干漆 , 而且各有含义 , “胶漆取其固;绵絮取其调柔;蒲苇为心 , 可屈可伸也;嘉禾 , 分福也;双石 , 义在两固也 。 ”南宋时 , 改“六礼”为纳采、纳征和亲迎“三礼” 。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离 婚离婚即解除婚姻 , 将导致原有家庭的破裂 。 为了保持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的稳定 , 不至于因此而引起社会动荡 , 古代的统治者没有忽略离婚问题 , 在婚姻法中严加规定 。 就其内容而言 , 除了控制离婚的条件外 , 还专门对离婚作了限制 。古代的婚姻法允许离婚 ,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 这些条件皆针对妇女 , 即只要她们出现法定的离婚条件后 , 丈夫便可合法离婚 。 由于丈夫不受这些条件的制约 , 所以他们不会受到离婚的指控 。这样 , 离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丈夫手中 , 他们拥有休妻的权利 。 又由于离婚的条件大多比较模糊 , 容易被随意解释 , 因而实际上为丈夫离婚开辟了一条“自由通道” 。 相反 , 妻子却只能被动地接受被休弃的事实 。在中国 , 通常的离婚条件是“七出” , 或称“七去” 。 这早在《仪礼》和《礼记》中已有记载 , 后者还专述了作出“七出”的规定的理由 。 “不顺父母去 , 为其逆德也;无子 , 为其绝世也;淫 , 为其乱族也;妒 , 为其乱家也;有恶疾 , 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 , 为其离亲也;盗窃 , 为其反义也 。 ”后来 , 这些内容都为法律所认可 , 其中唐代规定得十分具体 。 唐令规定:“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 , 一无子 , 二淫佚 , 三不事舅姑 , 四口多舌 , 五盗窃 , 六嫉妒 , 七恶疾 。 皆夫手书弃之 。 男及父母伯舅姨并女伯舅姨 , 东邻西邻 , 及见人皆署 。 若不解书 , 画指为记 。 ”唐后的封建朝代均有类似规定 。 这“七出”的规定不仅刻薄 , 而且在适用中的伸缩性很大 , 一些妇女可能因一句话、一个动作不如丈夫之意便立即被休 。汉代已有这样的实例 。 《汉书·陈平传》载 , 陈平之兄陈伯的妻子因不满陈平“不亲家生产” , 怒言:“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 , 不如无有 。 ”陈伯遂“逐其妇弃之” , 理由是“口舌” 。《后汉书·鲍永传》载 , 鲍永对其后母十分孝顺 , 后因其妻“于母前叱狗”这一举动便“去之” , 即休了妻子 , 原因是“不事舅姑” 。 这种事例在中国历史上难以计数 。分页标题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在古代中国 , 还有以下四个法定的离婚条件:一是先奸后婚的 , 必须离婚 。 唐代就有这样的规定 。 唐令规定:“先不由主婚 , 和合奸通 , 后由祖父母等立主婚已8后 , 先奸通事发 , 纵生子孙犹离之耳 。 ”二是“义绝”者 , 必须离婚 。 “义绝”是指夫殴、杀妻的尊亲属 , 或妻骂、殴、杀伤夫的尊亲属及欲害夫等行为 。 唐代规定 , 凡有“义绝”行为的 , 必须离婚 。 “诸犯义绝者离之 。 ”三是“和离”者 , 允许离婚 。 以上两种是强制离婚 , 即出现法定情况后 , 夫妻必须离婚 , 不可不离 。 “和离”则是夫妻双方因不相和谐而自愿离婚 。 唐代允许这类离婚 。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 ”以上三个条件均在不同程度上为唐后各代所袭用 。四是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 , 可以离婚 。 宋及以后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规定 。 宋代曾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 , 亦听改嫁 。 ”此外 , 还有这样的实例:“林莘仲因事编管 , 而六年并不通问 , 揆之于法 , 字合离婚 。 ”明清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 “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 , 并听经官告给执照 , 另行改嫁 。 ”这四个条件是对“七出”的补充 , 其中主要是那些有明显违犯封建伦理纲常行为的夫妻必须强行离婚 , 目的是不让夫妻关系脱离封建伦理纲常 。
古人的结婚、离婚、必须离婚和不许离婚
“七出”是中国法规定的主要离婚条件 , 因此对离婚的限制也主要针对“七出” 。 妇女在结婚后有“三不去”之一情况的 , 即使犯有“七出” , 丈夫也不可离婚 。“三不去”早在《大戴礼记·本命》中已有记载 , 内容是:“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 , 不去;与更三年丧 , 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 不去 。 ”这些内容均为后代所接受 , 只是在语词的表达或顺序的排列上稍有出入 。 例如 , 唐代改为“虽有弃状 , 有三不去 , 一经持舅姑之丧 , 二娶时贱后贵 , 三有所受无所归” 。 唐后的法律对此改动很少 。当时的法律之所以规定“三不去” , 主要从伦理角度考虑的 。 “尝更三年丧 不去 , 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 , 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 , 不穷穷也 。 ”丈夫要休有“三不去”情况的妻子 , 不仅休弃无效 , 而且还要受到制裁 。 唐代规定 , 妻子“虽犯七出 ,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 杖一百 , 追还合” 。唐后搬用此规定 , 只是用刑有所减轻 。 明代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 , 杖八十 。 虽犯七出 ,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 减二等 , 追还完聚 。 ”清代的规定与明代同 。古代婚姻法所作的离婚限制 , 在客观上对制约丈夫的离婚权有一些作用 , 但是极其有限 。这是因为 , 首先 , 受限制的只是部分情况 , 尚有一些离婚没有受到限制 。 其次 , 有些限制在形式上似乎是永久性的 , 实际上允许造成的事实却与离婚没有多大区别 。最后 , 限制的是离婚 , 但并没有限制丈夫娶其他配偶 , 因而丈夫通常对这种限制也不会在乎 , 他们可以通过娶纳其他配偶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 被遗弃的妻子的日子会更加难过 , 她们本来在家里的地位就很低 , 丈夫欲休而不成 , 定会恼羞成怒 , 更加穷凶极恶 , 使其生活雪上加霜 。可见 , 这种离婚限制对改善古代东方妇女处境的作用微乎其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