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未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撤销案情简介胜诉


_本文原题:未认定主要违法事实 , 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撤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未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撤销案情简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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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公告第3847起>
【原告】胡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
【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
案情简介 胡先生分别于2003年、2005年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 , 用于开设堆场 。 2018年8月28日 , 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胡先生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勘查 , 认为胡先生的土地大部分用于堆放沙子等建材 , 但2018年9月14日 , 市执法局却以胡先生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堆放建筑材料为理由 , 向胡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并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30日24时前整改清理完毕 。
胡先生认为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遂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曹星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 , 经过调查分析后 , 发现市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 , 事实认定不清 , 立即指导胡先生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 。 庭审中 , 京平律师以市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认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违法事实为突破口 , 与对方据理力争 。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 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胡先生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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