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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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 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对于多数离婚纠纷而言 , 夫妻财产分割中双方最关注的莫过于房屋如何分割 。
01
情形一
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
翟某以36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601室房屋 , 其中首付款15万元 , 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240个月) , 翟某支付中介费等16000元 , 房屋登记在翟某一人名下 。 后 , 翟某与张某登记结婚 。 离婚诉讼中 , 张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601室房屋的贷款 , 故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依法分割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601室房屋为翟某婚前购买 , 且登记在翟某名下 , 因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 属夫妻共同财产 , 故判601室房屋归翟某所有 , 翟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37万元 。
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对于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交纳了部分首付款 , 婚后另一方参与了还贷的情形 , 不管房屋所有权证何时下发 , 人民法院一般判令该房屋由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取得 。 对于婚后夫妻还贷的部分 ,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 , 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 ,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 , 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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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情形二
离婚纠纷中的继承房产分割
董莹莹和付晓军婚姻存续期间 , 董莹莹的父亲身患癌症 。 考虑到付晓军平时不务正业 , 而且小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 临终前 , 董莹莹的父亲只想把自己名下产权的房屋留给女儿一个人 。 防止女婿和女儿争夺遗产 , 他特立遗嘱:本人单独所有某某小区某某门牌号房屋 , 归女儿董莹莹所有 。
董父去世后 , 付晓军提起离婚诉讼 ,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董莹莹拿出父亲的遗嘱进行抗辩 , 可是法院还是支持了付晓军的诉讼请求 。
董莹莹不明白 , 到底为什么?
原来 , 问题竟然出在了董父的遗嘱中少了几个字 。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这个“除外”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 , 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
因此 , 只要董父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 , 与其配偶无关” , 付晓军就无法趁火打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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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情形三
婚后夫妻一方受赠房屋
王某因父母去世较早 , 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 , 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 , 双方感情深厚 。 2014年王某与刘某结婚 , 婚姻存续期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 , 老人去世前曾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 , 将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兴区某小区201室房屋赠与王某 。 现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 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王某继承的201室房屋 。 王某认为继承所得的201室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 , 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由于王某爷爷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房屋赠与王某一人 , 应视为王某一方的财产 ,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故判决201室房屋归王某所有 。分页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婚内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赠与夫妻一方 , 那么该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应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04
情形四
离婚诉讼中违建房屋的处理
徐斌和朱媛媛于20世纪80年代结婚 , 购买了一间带院私产平房 。 后孩子长大要结婚 , 由于居住空间狭小 , 夫妻二人向房屋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 , 但未获批准 , 于是夫妻二人私自加盖两间房屋 。
后因徐斌出轨 , 朱媛媛起诉离婚 , 徐斌同意离婚 。 夫妻二人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 , 有产权的房屋两人都同意过户给儿子 , 两人要求分割共同私建的两间房屋的所有权 。
那么对违建房屋 ,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呢?
答案是:违建房屋不合法 , 离婚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 只能判决当事人使用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 无法取得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的保护 , 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 离婚时 , 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并要求分割的 , 法院不能越俎代庖 , 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 ,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因此 , 法院没有支持徐斌和朱媛媛要求分割违建房屋所有权的主张 。 鉴于有房本的房屋夫妻二人都共同赠与了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 其余两间房屋由徐斌和朱媛媛分别居住使用 。 基于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 , 面积较大的一间房屋归朱媛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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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情形五
离婚纠纷中赠与房的法律效力
吴倩年轻貌美 ,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 , 偶遇了钻石王老五刘博 , 之后刘博开始疯狂追求吴倩 。 刘博名下有两套房 , 价值不菲 。 为了抱得美人归 , 他向吴倩承诺 , 愿意签订书面协议 , 结婚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她 。 手里攥着这份协议 , 吴倩认为到手的鸭子跑不了了 。
结婚后 , 因为年龄的巨大差距等原因 , 两人感情破裂 , 均同意离婚 , 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重大分歧 。 吴倩只得起诉到法院 , 要求离婚 , 并按照与刘博签订的财产协议 , 请求判决刘博赠与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归自己所有 , 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
刘博认为 , 赠与房屋给吴倩 , 是因为她是自己的妻子 , 但现在两人均同意离婚 , 吴倩已经不再是自己的妻子了 , 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 并且之前房产证也没有变更到女方名下 , 他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把房子赠与吴倩 。
可双方既然白纸黑字签了协议 , 又都是自愿的 , 刘博反悔能行吗?
答案是: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 男方可以反悔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明确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前撤销赠与 , 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 该法条的内容就是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分页标题
【离婚财产|将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撤销赠与被驳回】什么意思?就是只有书面赠与协议不靠谱 , 还得让赠与的东西真正到了你的手里才好使 。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东西是白给你的 , 赠与人可以说了不算 , 有反悔撤销的权利 。 给的东西分动产和不动产 , 比如包包、项链 , 他送给你了 , 转移到你的手上 , 赠与人就要不回来了 。 但是赠与不动产 , 比如房屋 , 国家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 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 财产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送给你 。 即使你实际居住管理 , 他也是可以反悔撤销的 。 “不看广告 , 看疗效” , 所以 , 最终吴倩认为的到手的鸭子还是飞了 , 法院驳回了吴倩要求刘博按照协议履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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