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旅游局|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_本文原题: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节假日或是闲暇时间的进行一场旅行来释放自己 。

福清市旅游局|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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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旅游者出行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下列三种形式:
第一 , 自助游 。 即游客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设计旅游线路 , 组织旅游活动 , 完全没有旅行社的介入 。
第二 , 参团游 。 即旅行社负责制定旅游线路及并直接或通过旅游辅助人向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一揽子服务 , 在这种操作模式下 , 旅游者在支付所需的费用之后就可以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旅行 , 对于旅程的安排 , 具体费用的计算等均不必费心 。 因此便产生了由旅行社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 。
第三 , 代订游 。 自助游中 , 游客虽然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为 , 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较大 , 但是对于住宿、交通等保障给付的解决非常不便 , 为克服这种不足同时又避免“参团游”中自由度不大的缺陷 , 游客便会将某些旅游保障给付委托旅行社办理 , 借助旅行社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和业务渠道 , 获得完满的旅行 。 由此便产生了旅行社代订机票、酒店 , 代办签证等“旅游代订合同” 。
可以看出 , 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包含“参团游”和“代订游” , 其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分别为“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代订合同” , 二者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多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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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上的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
包价旅游属于旅游法上的专有概念 ,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 , 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 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委托代订是旅游社经营的业务之一 , 其并非旅游法上的专有概念 , 而是基于双方合意产生 ,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然而·现在旅行社大量开展出境旅游自由行业务 , 即所谓的“机票加酒店”业务 。 这种自由行服务属于什么性质的旅游服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该签订哪种类型的合同?针对此问题 , 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代订合同入手作出简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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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111条规定 , 包价旅游合同 , 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 , 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
根据法律规定 , 包价旅游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程由旅行社事先安排 , 旅游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二是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 多则不限 。 如果其中一个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 即使合同形式上是包价旅游合同 , 其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也会发生转变 。

委托合同
《旅游法》第74条规定 ,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 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 , 收取代办费用的 , 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 , 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 , 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 , 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 , 信息及时、准确 。
根据法律规定 , 委托旅游业务主要包括两大类 。 第一类是单纯的代订服务 , 比如旅游者委托旅行社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一个或者两个甚至更多的服务要素 。 第二类是较为复杂的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 , 比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不考虑原有的线路设计 , 而是按照其特殊需求或兴趣 , 为其设计安排旅游行程 。分页标题

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分
区分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时 , 不能简单地以服务是两项以上还是两项以下作为标准 , 应该从二者的本质区别入手 。 二者的本质区别 , 不在于外在的形式 , 而在于内在的操作模式 , 即行程规划权和供应商采购权掌握在谁手上 , 如果两项权利均掌握在旅行社手里 , 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否则 , 就是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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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合同
一些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合同 , 即“机加酒”服务 , 实际上是旅行社事先安排好旅游行程 , 旅行社提供机票加酒店等两项服务 。 该种自由行合同和包价旅游合同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 , 操作模式也完全一致 ,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委派领队问题 。 该种自由行合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 , 仍然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
真正的自由行合同 , 即旅游定制服务 , 应该是旅行社按照代订服务模式操作 , 旅游产品和线路完全由旅游者自行决定 , 旅行社仅仅是为旅游者指定的要素提供相应的服务 , 例如提供建议或意见 , 按照旅游者的选择代为预订机票、酒店等 。
因此自由行合同根据其不同的操作模式 , 要么纳入包价旅游合同范畴 , 要么归纳为委托合同 , 没有真正意义上独立的自由行合同 。

【福清市旅游局|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代订合同你会分辨吗?】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的责任上的区别
对于包价旅游产品 , 但旅游者到达指定的行程出发集合地点后 , 旅行社需要承担自登上除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的车辆(飞机)至旅游者下车(飞机)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责任 , 是立体式的“保姆式”的服务 。 因此 , 在包价旅游产品框架下 , 旅行社具有较高的“产品安全责任” 。
对于委托代订产品 , 实际上自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指示提供全部的预定服务 , 且对预定事项作出必要的提示后(如:出具机票代订中 , 如航空公司对于乘旅游者所需携带证件或签证有特殊要求的 , 如护照有效期至少剩余六个月 , 旅行社应当作出必要的提示) , 旅行社的责任即告终止 。 至于旅游者在实际消费中发生的人身意外或财产损失 , 或与实际的服务提供者(酒店、景区等)发生争议的 , 则应当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或负责解决 , 旅行社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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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能否规避经营风险?
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较重 , 无论是否存在过错 , 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而委托合同的责任相对较轻 , 旅行社只需对旅游者委托事务操作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因此实务中 , 旅行社为了规避或减轻责任 , 经常与旅游者签订委托合同 , 并且为了规避《旅游法》关于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强制性规定 , 往往把“机加酒”自由行合同拆分为委托代订酒店合同和委托代订机票合同 。 但是签订的旅游合同到底属于何种类型 , 归根到底是根据旅游服务的提供方式来决定的 。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是包价旅游服务 , 即使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委托合同 , 旅行社也无法摆脱包价旅游合同的责任 。
综合整理自
中国旅行社协会、《旅游法》、
伟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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