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西安一女士在沣河梁家滩运动公园被野狗咬伤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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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着周末带家人去公园游玩休闲下,但家人却被园里乱窜的野狗咬伤,冉先生自责之余,维权时却发现无人担责。
妻子去卫生间路上 被一条窜出的大黄狗咬伤
事情发生在7月12日下午。冉先生记得,那天是星期天。冉先生说,工作了一周了,便想着带家人放松下,于是,他带上父母和妻子孩子,一家五口来到高新区的沣河梁家滩运动公园游玩。当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冉先生说妻子想上卫生间,便询问了园内的保安,保安指了路后,妻子便朝着指引的方向前往。可后来妻子出来说,没上卫生间,而是撩起裤管,查看小腿,这一看发现,左腿肚上有伤痕,妻子这才说,刚刚遇到了狗,被一只大黄狗咬了一口。
冉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说,她当时正看路上的卫生间标识,往坡坡下面走,突然窜来三只狗,一边叫一边就扑到了她身上,“当时我都被吓懵了,也不敢动,狗扑上来后,那两只小的没咬我,那条大狗在我腿上咬了一口。”徐女士说,是一条黄色的大狗,还有两只白色的小狗,她都没敢喊叫,也没敢动,怕刺激狗再咬她,被咬过之后,看狗消停些了,她这才退出被围的圈圈,慢慢的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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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出血 但医生说咬伤严重 属三级暴露
冉先生说,他看着妻子被咬的地方没有出血,妻子只是说疼得很,想着问题不大。但去了医院才得知,这个伤口还挺严重的,医生说这属于三级暴露,挺严重的。
华商报采访人员从徐女士的就诊病历上看到,医生查体项显示,徐女士左小腿部可见一抓痕,深达皮下,可见粘膜破损,无出血。被诊断为左小腿部犬咬伤(三级暴露)。
对于此种情况,徐女士被告知需要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为了安全起见,徐女士接受一番处理下来,医药费花了2600元。
在公园露营的周先生目睹了徐女士被咬的全过程。7月15日上午,华商报采访人员联系到周先生,周先生说,当日下午,他和朋友在公园露营,当时他从露营的地方往停车的地方走,要去车上取个东西,他就看到坡坡下面有条狗将一女士围住,是一条大狗带着两条小狗,大狗把那名女士咬了一口,看着还把他吓了一跳,“后来我取东西到露营的地方时,那些野狗又奔着我们露营的地方来了,因为看到此前大狗咬人的景像,大家先前买的肯德基吃剩的骨头给狗扔了几块,狗去捡骨头的时候,我们赶紧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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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方称四周村庄拆迁多 流浪狗多 经常驱赶
冉先生认为,妻子去游园时在公园内被野狗咬伤,公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时妻子被狗咬时,他们就先找了公园的保安反映此事,对方就说这个他们没法儿管。
对此,15日上午,华商报采访人员联系到该公园保安队队长,队长介绍说,这个事情他后来听说了,但公园是开放式的,也不收费,周边有好些村庄拆迁,住户们遗弃的狗四处流浪,经常有野狗窜到公园来,平日里野狗也不止这一条,他们见到也会驱赶,但作用不大。对于冉先生提出公园要承担医药费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冉先生已经报警了,警方正在介入处理。
目前,高新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律师说法:
游客在公园被流浪狗咬伤 谁来担责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游客在公园内被野狗咬伤,公园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震东说,流浪狗没有饲养人,不能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规则,无法追究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公园|西安一女士在沣河梁家滩运动公园被野狗咬伤 谁来担责?】本案中,因流浪狗没有饲养人,无法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但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进入园区游客的人身安全,但由于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导致流浪狗进入园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将他人咬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商报采访人员 苗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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