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无牌无证又醉酒,他骑着摩托车载着朋友去加油

近日
赤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酒后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6月21日中午
赤水市一男子贾某明知自己饮酒后
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
搭载朋友到加油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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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经城区某路段时
由于采取措施不当
将正通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撞倒
摩托车撞在道路右侧的护栏上
造成贾某、乘车人毛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及行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在调查事故过程中
发现贾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随即依法提取贾某的血样备检
经鉴定贾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6mg/100ml
案发后
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由贾某承担全部责任
乘车人毛某及行人李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贾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
采取措施不当
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
应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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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依照规定,贾某的行为既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刑法明确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依法以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定罪进行处罚。
(来源:赤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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