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江门蓬江一男子因电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4日凌晨 , 程某伙同他人驾驶木船 , 在江门市蓬江区西江河畔古猿洲附近禁渔水域实施电鱼 。凌晨5时许 , 被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江门支队当场查获 , 现场没收渔获物64.47公斤、电鱼设备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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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江门支队根据“两法衔接”有关规定 , 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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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二、程某用于电鱼的无牌号机动木船及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三、责令程某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广东鲂3-5厘米鱼苗28825尾、赤眼鳟3-5厘米鱼苗1782尾、鲤鱼5厘米以上鱼苗4022尾投放到西江水域 , 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四、责令程某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
【电鱼|江门蓬江一男子因电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方网采访人员 王子宁 通讯员 粤海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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