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济南中院对故意杀人犯杨胜葵、王虎执行死刑!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5日讯今天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 , 将罪犯杨胜葵、王虎验明正身 , 押赴刑场 , 执行死刑 。

Array|济南中院对故意杀人犯杨胜葵、王虎执行死刑!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故意杀人犯杨胜葵应朋友于某(被害人 , 殁年48岁)之邀 , 到被害人颜某某(时年46岁)在济南市历城区一扎啤摊喝酒 。其间 , 杨胜葵根据于某的要求电话联系其朋友杨某甲后 , 骑电瓶车去接杨某甲来喝酒 。途中 , 杨胜葵认为在邻桌喝酒的被害人张某(殁年55岁)说话蛮横 , 担心如果发生冲突会吃亏 , 遂先回到自己住处取得单刃尖刀 , 后将杨某甲接到扎啤摊 。当日21时许 , 杨胜葵与张某发生口角 。杨胜葵持刀朝张某左胸、左下颌、左肘等部位捅刺数下 。与张某同桌的被害人周某某(时年41岁)见状欲上前制止 , 杨胜葵又朝周某某左腹部、右腹部、左下颌等处捅刺数刀 。颜某某见状打电话报警 , 杨胜葵即朝颜某某左前臂捅刺 。杨胜葵认为因于某让其来喝酒导致事端发生 , 遂对于某心生怨恨 , 即朝于某胸部、肩部、右前臂、左下颌等处捅刺数刀 。张某因左胸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左肺破裂 , 大失血死亡;于某因全身多部位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多处创口、左锁骨下静脉大部断裂及左肺破裂 , 大失血死亡;周某某右上腹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颜某某左前臂损伤为轻微伤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罪犯杨胜葵寻衅行凶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胜葵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 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 情节、后果极其严重 , 社会危害极大 , 且杨胜葵具有两次暴力犯罪前科 , 人身危险性极大 , 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以杨胜葵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罪犯杨胜葵服判不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 , 裁定同意一审判决 ,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 核准故意杀人犯杨胜葵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
2009年4月4日下午 , 故意杀人犯王虎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某装饰材料批发市场张某甲(被害人 , 女 , 殁年28岁)家经营的店铺内 , 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口角 。王虎用手捂住张某甲的嘴 , 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张某甲颈部捅刺数刀 , 致张某甲右颈外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罪犯王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虎因琐事持刀行凶 , 致人死亡 , 犯罪情节、后果严重 , 应依法予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以王虎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宣判后 , 罪犯王虎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 核准故意杀人犯王虎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
【Array|济南中院对故意杀人犯杨胜葵、王虎执行死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罪犯执行死刑 , 彰显了法治威严 , 有力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 , 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对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
闪电新闻采访人员 宁佳 济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