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半岛全媒体采访人员 刘笑笑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禁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区域
《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
【日起|《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9月1日起施行】鼓励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扫
《规定》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
严禁销售、使用封建迷信用品
《规定》明确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违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家电、家具等实物 。
明确不同公共场所违法行为执法主体
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在城市绿地及在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设立举报奖励办法
《规定》明确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并建立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组织对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劝阻、制止、报告 。同时《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收到的举报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举报奖励办法将于近期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