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应驳回“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相关的执行案件


近日以来 , 我们频繁地接到对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 , 甚至有很多人怀疑该公司存在超越其在工商核准的业务范围 , 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非法经营行为” 。
在接到投诉以后 , 我们立即查询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主体信息发现 , 该公司既没有相关的金融业务 , 也没有相关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 , 甚至也没有相关的信贷催缴的业务 , 而我们在其公司的主体信息内发现了该公司大量起诉债务人的信息 ,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 , 目前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 被列入的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经过我们仔细的查询发现 , 该公司多次因同样的原因被列为经营异常目录 。

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应驳回“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相关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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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公司是否具备资质起诉债务人这个问题 , 而我们经过仔细的查询之后 ,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以“湛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为由申请各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 , 但是我们疑惑的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没有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的资质 , 但是我们不明白“湛江仲裁委员会”是以那条法律受理的这些仲裁案件 , 因为根据仲裁法上明确规定 , 存在异议或单方面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 但是“湛江仲裁委员会”不但受理了 , 而且还进行了单方面的仲裁 , 这样的行为让很多人都质疑其中存在“利益关系” 。
因为 , 根据查询 ,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科技推广及应用服务性质的公司 , 根本不具备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及受让债务的资质 , 也就是因为这样的原因 , 被很多人民法院驳回了其申请的执行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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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就算“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相关的业务资质 , 而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却受理了这类违规仲裁的案件 , 并且强制性冻结了债务人的相关资产账户 , 这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的惊讶 。
其实 , 我们一直想问问这些受理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湛江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而且我们也想问问受理执行这类案件的相关人民法院 , 如果这类案件因相关所谓的仲裁委员会违规仲裁的案件中存在争议或“利益关系” , 而债务人在遭受P2P网贷平台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非法侵害后 , 再次遭这些所谓的仲裁委员会违规仲裁是否存在二次伤害 , 在其仲裁后这些不具备资质的相关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核申请人的公司资质 ,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资质却依然通过所谓的仲裁委员会实施单方面仲裁造成债务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是不是存在“帮凶”的嫌疑呢?
声明:此文章基于公民监督权对于存在的疑问进行发问 , 而文章中所关联的公司以及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属于公民监督权的监督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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