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数据|华安财险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30万元
8月26日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了2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处罚涉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以及当事人袁晨一 。
根据处罚信息表 , 2017年至2018年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 金额共计133.16万元 。 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 。 其中 , 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 , 经核实 , 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
【财务数据|华安财险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30万元】(二)2018年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 , 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
(三)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 , 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
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 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 , 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 , 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 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 , 并处25万元罚款 , 对袁晨一给予警告 , 并处5万元罚款 。
图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
被处罚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5幢21楼
主要负责人:袁晨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017年至2018年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 金额共计133.16万元 。 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 。 其中 , 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 , 经核实 , 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
(二)2018年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 , 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
(三)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 , 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
上述事实 , 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人员资料、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销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
综上 ,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 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分页标题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图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袁晨一
住 址:江苏省江阴市北大街
身份证号:32021919750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 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 。 其中 , 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 , 经核实 , 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
(二)2018年 , 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 , 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
(三)2018年8月23日, 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 , 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
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 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 , 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 , 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 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事实 , 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人员资料、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销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
综上 ,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 对袁晨一给予警告 , 并处5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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