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金融机构?法院: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每经采访人员 易望奇每经编辑 易启江
最高法刚刚修订的民间借贷新规利率上限 , 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
很多舆论和专家认为 , 这一规定只针对民间个人和非金融机构 , 而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 。 然而 ,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采访人员经过调查采访发现 , 事实并非如此 。
借贷利率规定对金融机构约束更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早是于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 , 并于2015年8月首次发布 。
2015年这一版司法解释 , 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从这个表述看 ,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确不是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 , 而是约束民间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 。
但是 , 时隔两年之后的2017年8月 , 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从该意见来看 , 是针对金融机构的 , 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规范和要求 , 相对民间借贷来说 , 更加严格 。
比如 , 2015年版民间借贷规定 , 将利率规定为“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 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而2017针对金融机构的《意见》 , 对金融机构仅规定了24%的利率上限 , 而对24%~36%的部分不予支持 , 可见 , 相对民间借贷的要求 , 更为严格: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 , 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 , 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 , 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 , 应予支持 , 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金融|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金融机构?法院: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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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利率上限进行了重大调整 , 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 , 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这一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按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当前这一上限为15.4% 。
而2020版民间借贷新规 , 对民间借贷主体也进行了明确:
民间借贷 ,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虽然2015年、2020年两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指“民间借贷”均不包括从事贷款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 , 但各地法院审判包括银行在内的持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 , 往往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线24%的规定 , 在判决中明确表示“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
法院判例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渣打银行贷款纠纷案的判决
在万某与渣打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贷款纠纷案中 , 渣打银行要求万某按月利率2.145%偿还逾期利息 。 但在2016年12月的终审判决中 , 该法院对这一利率未予支持 。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 , 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 然而 , 相较于民间借贷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分页标题
首先 ,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 并不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 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 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 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
也即 , 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的目的绝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 。
其次 , 法律之所以介入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 , 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 , 一方面是出于资金优化配置的考量 , 防止资金脱离实体经济 ,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限制高利行为 , 防范社会危机 。
通常意义上 , 借款年利率24%以上即为高利 。
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其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第三 , 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 , 从资金来源上看 , 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 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从风险管控上看 , 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 , 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 例如事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 , 事后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等 。
贷款利率的定价与其风险密切相关 , 就此而言 , 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
月利率2.145% , 年化利率即为2.145%*12=25.74% , 超过了最高法当时民间借贷规定中24%的上限 。
最终 , 该院判决万某按月利率1.98%支付逾期利息 。 月利率1.98%的年化利率为:1.98%*12=23.76% 。
法院判例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平安银行(000001,股吧)贷款纠纷的裁定
2018年9月29日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与尹某的一起贷款纠纷案时 , 终审裁定书中也有这样的表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 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 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 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
改革的目的是让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 绝非放任其牟取高利 。
相较于民间借贷 , 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按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利息和复利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 , 一审判决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 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
法院判例3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银消费金融与徐某借款纠纷案判决
2015年2月5日 , 徐某从中银公司【新易贷】借款20万用于家装 , 贷款期限36期 。 后徐某发生逾期 , 被诉至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在《【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既约定了贷款月利率1.6%又约定了滞纳费收取标准 , 在贷款逾期归还的情况下 , 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其合计数额会远远超过法律许可的利率限额 。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 , 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不再规定而交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 但此举旨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通过市场竞争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 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 而非放任金融机构牟取高利;
金融机构在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中 , 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 亦应遵循公平原则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且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 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 , 贷款前审查借款人资质较严格 , 事后有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措施 , 其贷款风险较之于民间借贷要低.
因此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民间借贷活动中 , 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 , 未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 。 分页标题
故中银公司已收取的利息及滞纳费之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进行核减抵作本金 , 并对中银公司主张徐某尚未支付的利息及滞纳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二审中 , 支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 并在二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对于中银公司已收取徐某的利息及滞纳费之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进行核减抵作本金 , 并判令徐某按照年利率24%向中银公司支付利息和滞纳费 , 充分保了护徐某的合法权益 , 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
高利贷常伪装成正常贷款 难以识别危害巨大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在裁判文书网以“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进行搜索 , 显示判决结果的数量非常多 , 有165条结果 , 包括一审、二审等 , 地域也非常广 , 涉及到各地的各级人民法院 。
由此可见 , 无论是根据此前的司法实践 , 还是基于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 , 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 事实上会成为整个借贷行业 , 无论是银行还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借贷利率上限 。
而有信贷业内人士在和每经采访人员交流时表示:真正需要进入到司法审判程序的借贷纠纷笔数 , 大概只能占到全部信贷的10%~20% , 这部分即是所谓的坏账或有逾期的借款 。
而这点 , 在美股上市公司信也科技2020年第二季度财报中也得到了印证 。
据了解 , 信也科技近四周的平均D1逾期率约为7.5% , 相较5月的9.5%和去年第四季度的12.4%持续下降 。
可见 , 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行为 , 借款人是根据还款计划在还本付息 。 即使是实际利率远高于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 , 很多人不懂法 , 或者是金融小白 , 不懂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区别 , 仍会按协议的还款方式进行还钱 , 并没进入司法程序 。
而还款方式上 , 分期付款、先还本后付息等方式就更具有欺骗性 , 现实中的高利贷不会赤裸裸地写着自己是高利贷 , 而是利用不太高的名义利率隐藏起来 , 让大多数人难以识别 , 金融小白不会明白自己到底踩了多深的坑 , 仍然在不断偿还高利贷 。
《每日经济新闻》8月24日报道《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机构称钻空子仍能做出70%的高利贷 , 魔鬼就藏在还款方式 , 金融小白当心!》 , 文章已指出 , 最高法8月20日发布的民间借贷新规或有漏洞 , 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方式上隐藏“魔鬼” , 对分12期的产品 , 采取前3期所还金额总数即达到全部本金的数额 , 后9期等额还少量资金的情况下 , 可以让年化实际利率达70%的借贷产品 , 名义利率仍然符合民间借贷新规的上限规定 。
民间借贷新规 , 其影响范围非常广泛 。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 , 近几年 , 每年约有20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 而根据过往司法实践 , 民间借贷新规还将对金融机构产生影响 , 覆盖了整个借贷行业 。
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的初衷是为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 但若被利益薰心的机构利用规定中的利率测算方式 , 钻空子发放高利贷 , 有可能会导致广泛的社会问题 。 而分期付款等借贷产品隐藏的高利更加严重 。
有众多业内人员 , 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 纷纷在每日经济新闻《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机构称钻空子仍能做出70%的高利贷 , 魔鬼就藏在还款方式 , 金融小白当心!》一文后面留言 , 希望能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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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洋 HN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