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岸新区一男子连续高空抛物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文/图 半岛全媒体采访人员 尹彦鑫
破碎啤酒瓶、生活垃圾、啤酒瓶盖先后从天而降,高空抛物险些造成重大伤害……日前,暂住在青岛西海岸新区的男子冯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黄岛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而类似的事件,在岛城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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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连续抛物
越喊越“来劲”
7月31日15时许,黄岛公安分局泊里派出所接到三合家园小区一名女住户报警,有人从楼上扔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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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女住户表述,她在家里先是听到外面“砰”的一声巨响,以为有东西砸在了她停在楼下汽车上 。查看情况时发现楼下有碎啤酒瓶,但没有砸到车 。
过了几分钟,这位女住户又听到有东西从楼上掉下来,从窗口查看时发现车顶上有垃圾袋子,于是她到楼下喊“是谁扔的东西,砸到车了”,但是没有人出来 。
女住户于是选择报警,并在楼下喊“已经报警了” 。不料她刚喊完,一个啤酒瓶盖又被扔了下来,但无法确定是哪个住户家里扔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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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喝大了”
没听到有喊声
民警发现,女住户所在楼座的六楼和七楼住户窗户都开着,便入户调查 。七楼住户冯某(36岁,黑龙江人)看到民警登门,很快承认是他扔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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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冯某供述,当日中午吃饭时他喝了一些酒,后来不慎把一瓶啤酒掉在地上摔碎,由于喝了酒头脑也不是很清醒,就将破碎的啤酒瓶通过厨房的窗户扔了下去 。
过了一会,冯某看到厨房里有一些生活垃圾,就捡起来装在一个垃圾袋里,又通过窗户扔了下去,其中散落的骨头砸在了楼下车辆车顶上 。冯某后来又将一个啤酒瓶盖扔了出去 。
冯某自称并没有听到楼下住户的喊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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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高空抛物的行为非常危险,当时若楼下有人经过被砸中,后果不堪设想,若啤酒瓶砸中楼下停放的车辆,势必也将造成财产损失 。冯某对其行为懊悔不已,但已经触犯了法律 。
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已被黄岛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法律链接 这五种高空抛物情形从重处罚,没得“缓”!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体来说,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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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的单某某扔酒瓶被拘案 。
案例一 发泄不满成“典型”
今年2月20日上午,即墨法院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 。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某公寓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单某某越发愤懑,开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车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后通过砸碎玻璃的窗户向外扔啤酒瓶,窗外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 。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 。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
【|西海岸新区一男子连续高空抛物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虑到犯罪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案例二 高空抛物致人死亡
2018年3月1日下午,家住市北区的小伙徐某工作不顺心 。为发泄内心的郁闷与不快,他直接从单元门口处捡拾了地砖一块,上至该单元七、八楼间楼道窗口处,持砖块砸向楼下 。当时正好有人在附近,导致一人高某头部受伤倒地,徐某逃离现场 。后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3月8日,民警将徐某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高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
市北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从高空将砖块砸向人群,危及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被害人高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处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