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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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不再被纳入失信名单了 , 是不是真的?
”2020年1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后简称意见 。 意见第16条规定了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 其中明确表示 ,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 此意见一出 , 有人开始担心下一步怎么向失信企业主张债权 。 究竟事实如何?
一、法定代表人不再被纳入失信名单 , 我的债权怎么办?
纳入失信名单并非唯一手段
不再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是为了平衡胜诉人利益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
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使得全国各级法院近些年在解决执行难中取得了积极的执行效果 。 但实践中 , 又产生了新的问题 。 比如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增多 。 这样 , 不仅造成市场主体的法律纠纷增多 , 而且不能有效解决企业失信的问题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律师认为 , 从本次意见出具的背景描述可以看出 , 该执行手段的调整 , 一方面是为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 , 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因此 , 不再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仅是在立法层面的调整 , 为了平衡胜诉人利益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 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 不能错误地解读为政策倒退 。 而且 , 从司法实践看 , 纳入失信名单并非保障执行效果的唯一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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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债权?
意见出台后 , 社会大众关注重点是如何实现对失信企业的债权 。 为此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的律师给大家支招 。
重点一 , 利用好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 。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 , 诉讼是执行的前置阶段 , 当事人应当把握诉讼中可用的所有权利和程序 , 比如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 对情况紧急的 ,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 , 诉讼时间的长短 , 当事人并不可控 。 在诉讼前或诉讼中 , 如果发现无法确保胜诉判决顺利执行 , 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按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 有效的保全措施也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尽早达成调解 。 注意 , 申请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 , 不能单凭法院查控系统进行查控 , 需要尽可能自行搜集保全财产 。
重点二:诉讼中切勿遗漏被告 。
企业失信一般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的 , 所以在诉讼中切勿遗漏被告 , 要求其承担连带或共同还款责任 。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 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 ,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 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 ,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页标题
上述规定是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 , 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企业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如果企业无力偿债 , 当事人可以深度挖掘其他可以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或共同还款的义务人 。
这一点 , 越是在经营不规范的企业 , 越是容易挖掘线索 , 以保障将来债权的顺利变现 。
重点三:执行程序中仍有许多程序可以保障债权变现 。
虽然在执行程序中 , 不能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名单 , 但仍有许多程序可以保障债权变现 。 比如增加被执行人 , 但注意在执行程序中再度增加被执行人 , 时间过长 , 可能会错失执行时机 , 建议还是在诉讼程序中切勿遗漏被告 。
另外 , 意见中 , 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措施并未更改 。 而且 , 细化了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时的解除条件 。 对于实际参与企业运营的法定代表人来说 , 仍旧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 能够起到督促企业法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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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核心内容展示:
2020年1月2日 , 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 意见要求: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 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 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 , 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 人民法院
不得
“校园贷”
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 , 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 , 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 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 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 , 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 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 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 。 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 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 , 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 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 , 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 , 应当准许;未准许的 , 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
执行过程中 , 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 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 ,
【震宇易浩法律服务平台|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 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 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要注意到 ,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 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 , 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 因此 , 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 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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