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近日 ,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同时 , 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 征求意见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 。 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 , 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 。 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 , 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 , 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 ,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 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 ,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 , 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 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 。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 , 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 , 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 , 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 , 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 。 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 , 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 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 , 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 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 , 强调展业独立性 , 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
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 , 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 , 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 , 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
【销售|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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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