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重大变革!基金销售规则明确,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杜绝诱导频繁申赎,从业人员负面清单也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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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规则明确 。
8月28日 , 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简称“《规则》”) , 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 , 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 , 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 , 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 《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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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 , 有这些关键点:
1、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 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
2、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 , 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 , 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 。
3、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 , 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
4、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 , 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 , 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
5、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 , 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
6、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 , 强调展业独立性 , 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 , 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 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
8、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 , 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 , 实施留痕和监控 , 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 , 明确内部追责措施 , 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
9、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合作的 , 应当自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向主要业务经营地或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10、规定设置了过渡期安排 , 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 , 给予1年过渡期 。 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 , 给予2年过渡期 。 其中 , 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 , 在过渡期内 , 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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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征求意见稿有五方面修改
规则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 , 于2004年首次发布 , 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 。 规则自发布实施以来 , 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近年来 ,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 , 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 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 需适时予以调整 。
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 , 此次正式发布的规则主要涉及五方面:
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 , 除公募基金销售外 , 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重大变革!基金销售规则明确 , 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杜绝诱导频繁申赎 , 从业人员负面清单也出炉】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 , 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 。
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 。 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 , 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 , 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 分页标题
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 。 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 , 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 。
五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 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 , 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 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
证监会表示 ,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 , 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 , 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 , 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 , 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 , 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 , 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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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独销机构可以销售基金?
规则强化了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 ,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 。 其中 , 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
根据规定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 , 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 , 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 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熟悉基金销售业务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 应当连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 内部控制完善 , 能够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制定合理明晰的分支机构设立规划;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 , 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 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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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规定明确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 ,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 , 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 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 , 引导投资人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 投资人购入基金前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 , 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 。
同时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 , 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 , 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 , 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 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
证监会要求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 , 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 , 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 。 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 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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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负面清单出炉——“十四不得”
根据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是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是预测基金投资业绩 , 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是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是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 , 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是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是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 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八是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 , 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九是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十是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十一是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十二是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十三是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
十四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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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根据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 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 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合规风控人员对基金销售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 并保障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
并且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范围管控制度 , 审慎评估基金销售业务与其依法开展或者拟开展的其他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 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 避免因其他业务风险影响基金销售业务稳健运行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持对基金销售业务的持续投入 , 确保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 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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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私募基金应充分了解投资者
根据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 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同时 ,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 , 应当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 , 收集、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等材料 , 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 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揭示、自有资金投资等事项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等程序 。 基金销售机构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 , 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等 。 销售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 。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限定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的私募基金 。 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 , 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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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准入优化
根据规定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成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 产品准入委员会(专门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销售产品准入标准 , 审议确定销售产品范围等 。 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产品研究人员及合规风控人员 。 分页标题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 , 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 , 实施留痕和监控 , 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 , 明确内部追责措施 , 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
在人员设置方面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 ,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经营期间 , 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 , 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 , 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的 , 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查 。
另外 ,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 应当在首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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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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