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恶霸头子获刑11年半

本报讯 (采访人员 谭心怡 通讯员 翔法宣)近日 , 翔安对被告人王某势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公开宣判 , 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受贿罪 , 一审判处首要分子王某势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25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亦被判处4年3个月至5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2015年8月 , 王某势当选翔安区某社区主任后 , 纠集其余被告人两次阻挠港务码头正常施工 , 迫使施工方解除与他人已签订的地材协议 , 转由己方供应20余万元石子 , 并强行9.6万元 。
2016年11月 , 王某势纠集其他被告人以地材补偿款、巡防费等名义 , 强行勒索中标辖区小学和幼儿园新建工程的施工方30万元和10万元 。
2016年至2018年间 , 王某势利用职务便利 , 收受他人15万元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翔安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势在担任翔安区某社区主任期间 , 为了垄断该社区辖内所有新建工程的地材供应 , 与其他被告人一起 , 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 , 该违法犯罪组织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 最终 , 翔安根据各被告人具有的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 作出上述判决 。
至此 , 翔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 , 累计受理涉恶案件10件87人 , 日前已全部审结 , 完成了“六清”行动中的“案件清结”任务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强迫交易罪,恶霸头子获刑11年半】被告人
【强迫交易罪,恶霸头子获刑11年半】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