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地方官吏|聊一聊东汉时期的地方官吏回避制度——“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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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 , 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 , 在名义上控制整个国家的运作 。不过由于古代滞后的信息传递 , 皇帝的控制力不可能辐射到各州各郡各县 , 地方官吏的影响力更大 。中央为了更好地管理地方 , 当然就要在地方官吏的任免上做文章 。为了避免地方官吏利用自身在地方的影响力 , 与地方的世家大户互相勾结 , 扰乱地方的政治清明 , 组成一个利益团体 , 古代也开发出一套在地方官吏任免上的回避制度 。比如东汉时期的“三互法” 。下面小编就来简单聊一聊“三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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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史料记载
东汉时期存在“三互法” , 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 但关于“三互法”的内容的记载却非常少 , 以至于后世史学家在“三互法”的内容上存在非常大的分歧和争议 。关于内容上的争议我们下面再说 , 首先我们来看看史料上对“三互法”的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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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些史料可以看到 , 东汉后期政治黑暗 , 有相当的地方官吏都是通过“关系”上位的 。而“三互法”的出台就是为了避免不同的地方势力通过联姻、外出做官而形成朋党 , 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 互相帮衬、包庇、擭取利益 。在《谢承书》中还有一个现成的例子 , 可以帮助理解“三互法”的执行规则 。
史弼是兖州陈留人 , 按照西汉时期形成的本州、本郡、本县人不得做本州刺史、本郡太守、本县令长的回避规则 , 史弼到兖州山阳郡做太守 , 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但史弼又娶了薛氏为妻 , 薛氏是山阳郡钜野县人 , 其家族正处于史弼的治理之下 。这个时候“三互法”的作用就产生出来了 。为了避免史弼利用山阳太守的职能 , 对钜野的薛氏进行特殊照顾 , 所以史弼要迁为平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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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互法”的争议
“三互法”的记载太过简单 , 一些史学家对“三互法”的阐述也是基于过于简单的史料的基础上 , 加上一些猜测的内容 。内容上大抵有两个涉及的范围 , 一是婚姻;二是户籍 。不过在具体细节上有很大的分歧 。小编将一些典型分列在下面 , 可能会有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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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员不得出任本州、郡、县的监临官;官员不得到婚姻之家的籍贯地做监临官(以荆州、扬州为例 , 荆州人娶了扬州籍的女子 , 那么这个荆州人就不得做扬州刺史);两个不同籍贯的官员不得到对方籍贯地做监临官(荆州人到扬州做州刺史 , 那么扬州人不能成为荆州刺史) 。
二、前两点与第一种说法没有分歧 , 而在第三点上 , 涉及的州、郡、县为三个 。以荆州、扬州、益州为例 。荆州人做扬州刺史 , 扬州人做益州刺史 , 那么益州人既不能做扬州刺史 , 也不能做荆州刺史 。三个州之间循环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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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种说法与第二种说法的分歧在于婚姻上 。这种说法中 , 婚姻也是用循环回避的形势 。荆州人与扬州人结成婚姻 , 这个扬州人的家族又与益州一个家族联姻 , 那么益州的这个家族的人就不能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而且这种说法中的“三互法”将在任和婚姻结合在了一起 。荆州家族和扬州家族联姻 , 扬州家族又有人出任益州刺史 , 那么益州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反过来荆州人到扬州当刺史 , 扬州家族与益州家族通婚 , 益州家族中的人不得做荆州刺史、扬州刺史 。
四、以上三种说法中虽然有分歧 , 但均认为“三互法”中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都是回避的范围 。而第四种说法认为 , 《后汉书·蔡邕传》中“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中的“及”并非并列的“和”的意思 , 而是扩充的“涉及”的意思 。那么“三互法”中的回避范围则是在任官员户籍和婚姻相结合的情况 。荆州家族与扬州家族联姻 , 那么两个家族的人不得到对方州做刺史 , 如果没有这一层亲家的关系 , 那么荆、扬两州人不必互相回避 。
这些说法分歧较大 , 莫衷一是 , 小编个人采信第一种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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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的影响
“三互法”这样一个明确的关于地方官吏任免的法律规定 , 影响肯定是巨大的 。从积极影响上来看 , “三互法”无疑是对不同州郡的大家族的联姻的情况有抑制作用 , 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控 。而且后来东汉即将要分崩离析的阶段 , “三互法”还起到了一定的减缓割据分列进程的作用 。因为不能做本籍贯的监临官这一项规定 , 东汉末年的群雄都没有在自己的家乡起家 。豫州沛国人曹操起兵和初期活动的地方是兖州;豫州汝南人袁绍在和董卓分道扬镳后去了河北 。因为他们知道要割据一方以争天下的前提是要得到朝廷的认可 , 成为州郡的长官 , 而由于“三互法”的存在让他们不能以自身籍贯地为基本盘 , 受家族的支持相对就更少一些 。但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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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三互法”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互法”扩大了回避的范围 , 相应的必然要提升选官的难度 。《后汉书·蔡邕传》中之所以提到“三互法” , 就是因为在严格实行“三互法”的前提下 , 北方重要的产马、产甲地幽州和冀州的长官“久缺不补” , 合格的人太少 , 以至于只有两州的人才可以挑选 。蔡邕权衡利弊 , 上书请求放宽回避范围 , 但没有得到肯定的回应 。而随着外戚、宦官、叛军、边患等势力的轮番破坏 , 东汉朝廷已经岌岌可危 , 对地方的掌控非常有限 , “三互法”即便执行 , 也无法阻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形成 , 挽回东汉王朝的崩塌之势了 。
参考文献:《后汉书》、《三国志》、《文献通考》、《从“三互法”不是“三护法”说起》、《东汉“三互法”及“幽、冀尤甚”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