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权的法理分析

拉黑 , 是一种法律权利 。基于理性和良知 , 我们可从私法和公法上分别论证拉黑权的成立 。(一)私法上的拉黑权私法上 , ID的拉黑权产生于注册者与论坛之间的协议 。 一个人注册之后 , 法理上即与凯迪达成一项论坛使用协议 。 依据该协议 , ID取得一个虚拟空间的使用权 , 其中包括拉黑功能的使用权 。 因而 , 拉黑权属于法理上的对世权(right to the world) , 具有排他性 , 即其效力及于一切人:非经ID许可 , 任何人都不得在该ID的所属帖内发表帖主所不能接受的言论 。 可见拉黑权的法律性质一如租客取得房屋及其室内水电气设施的使用权 , 包括类似业主的论坛工作人员都不能随意进入ID空间 , 何况普通用户 , 更何况还出言不逊 。(二)公法上的拉黑权1)行政法上的属性:这种情况下的拉黑权 , 是一种公法上的自助行为 , 相当于欧陆法系和北洋时期违警行为下的自助行为 。 例如 , 面临辱骂时 , 关上门窗 。2)刑法上的属性:这种情况下的拉黑 , 属于正当防卫 。 例如 , 面临严重诽谤时 , 临时拔掉对方电源 。 刑法上正当防卫的对象 , 不限于生命权和健康权 , 包括人格权 。由此可见 , 无论公法还是私法都肯认拉黑权 。 连Facebook和Twitter都赋予拉黑功能 , 足见拉黑权是世界法理通例 。 作为知识分子论坛 , 假如迄今仍在讨论这种低级问题 , 那就有失知识分子叉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