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独家:泰康客户两万多保费只能退几千 陕西分公司经理杨国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从一份裁判文书获悉 , 泰康人寿保险业务员跟客户说投保相当于存款 , 可以拿到不少利息 , 可是等客户需要用钱的时候发现自己交了两万多的保费变成了几千块 , 气的客户起诉解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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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业务员说买保险相当于存钱
2017年3月17日 , 牛女生经人介绍在泰康人寿保险官网签订了保险合同一份 , 每年保险费12000元 , 交费期间10年 。 且业务员当时介绍称 , 这种投保方式相当于银行存款 , 保险缴纳后保险公司会向牛女士每年支付比较可观的利息收入 , 牛女生便签订了合同 。 之后 , 牛女士缴纳了两年保险费 。 2019年3月 , 牛女士因急需用钱想要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退还所缴纳24000元保险费及利息 , 却被告知只能退还几千元的保费和利息 。 为此 , 牛女士诉至法院 , 要求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退还24000元保险费及利息3000元 , 解除保险合同 。
牛女士没能拿回全部保费
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辩称 , 我公司依法签发保险单 , 保险合同经牛女士在投保单上签字 ,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 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 , 享有权利 。 现牛女士提出退保 , 我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退保 , 符合合同约定 。 由于我公司同牛女士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 , 保险责任中无关于利息的约定 。
法院认为 , 保险合同成立后 ,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 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告知牛女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并且告知了解除合同的风险 , 已经尽到了的提示义务 , 故牛女士应当知晓解除合同的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 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该规定明确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仅能请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牛女士坚持要求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返还保险费及利息 , 本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双方解除保险合同 , 牛女士只拿回了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
业务员在签合同时 , 只是说投保相当于银行理财 , 所得利息高于银行理财 , 客户才投保 , 但是业务员并没说提前解除合同只能退还部分现金价值这才引发了这次纠纷 。 也希望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仔细看合同 , 将合同看明白了再签字 。
不知泰康人寿陕西分公司经理杨国怎么看 , 以后会跟业务员强调要和客户讲清楚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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