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中院两次为重复诉讼 炮制出1.5万㎡商品

佳欣公司以9918万元的最高价竞拍到净地面积27550.36㎡ , 欣鸿宇公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位于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东路409号的29384.2㎡的工业用地及房产 , 由四川省苍溪县鸿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欣鸿宇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与苍溪县供销合作社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后取得 , 转让价款为250万元 。2013年9月16日 , 欣鸿宇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 , 并急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 , 与苍溪县佳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欣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 , 约定欣鸿宇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将29384.2㎡宗地及财产转让给佳欣公司 。2013年12月5日 , 由于欣鸿宇公司需要贷款和在阆中农商银行入股 , 要求佳欣公司配合并签订了两份《安置补偿协议》 。2013年12月16日由于欣鸿宇公司签了多份协议 , 不履行《产权转让协议》中转让宗地财产交付及协助办证义务 , 佳欣公司遂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同月24日 , 双方在广元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 并制作(2014)广民初第4号调解书(以下简称“4号调解书”) , 4号调解书内容经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2015年9月12日 , 苍溪县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5100余万元的价款 , 对宗地29384.2㎡工业用地及房产收储;同月30日及次日 , 苍溪县国土局发布公告:对陵江镇红军东路409号的27550.36㎡用地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出让 , 佳欣公司及多家公司参与了公开竞拍 。
广元中院两次为重复诉讼 炮制出1.5万㎡商品
龙潭·山水城项目最终 , 佳欣公司以9918万元的最高价竞拍到净地面积27550.36㎡、代征公共用地面积4110.6㎡土地的使用权 。 期间 , 欣鸿宇公司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佳欣公司取得开发权后投入巨额资金开发龙潭·山水城项目 。 在开发过程中 , 佳欣公司与欣鸿宇公司有其他业务往来 , 欣鸿宇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给佳欣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佳欣公司)为我公司(欣鸿宇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之前 , 与我公司(欣鸿宇公司)及承诺人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 。殊不知 , 欣鸿宇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依据其中一份《安置补偿协议》将佳欣公司起诉至广元中院 , 请求法院判令佳欣房产公司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交付3万㎡的商品房 , 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广元中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判决 , 判决5100余万元的土地收储金归欣鸿宇公司所有 , 除去佳欣公司向欣鸿宇公司已支付的1800万元 , 欣公司应向欣鸿宇公司支付3331万余元 。欣鸿宇公司、佳欣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 ,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了上诉 。 四川高院二审审理后认为 , 广元中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撤销了一审判决 , 发回广元中院重审 。广元中院进行了重新审理 , 在照抄原一审判决事实的基础上 , 仅增加了37个字的“事实” , 便作出了重审一审判决:佳欣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欣鸿宇公司交付15522.23㎡的商品房(价值9200余万元)(注:该在建工程进度仅完成不足60%) 。 此举给佳欣公司经营及开发项目雪上加霜 。佳欣公司不服广元中院的重审判决 , 已再次上诉到四川高院 。 广元中院这份重审一审判决中错别字、人名、地名、数据等错误高达数十处 , 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 法搜网将继续予以披露 。 本文来源:法搜网成京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