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新定义发布 新增3种重疾



|重疾险新定义发布 新增3种重疾
本文插图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论证和修改 , 备受业内关注的重疾险新定义终于正式公布 。 昨日11月5日 , 中国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 与此同时 , 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
重疾险新定义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 , 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 , 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 , 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 , 扩展了保障范围 。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 , 科学划分疾病等级 , 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 , 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 , 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 。
聚焦
修订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据了解 , 优化分类 , 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 是本次重疾险新定义的主要内容 。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 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 , 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 保险业协会表示 , 通过科学分级 , 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 , 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 , 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 , 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 , 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 , 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 , 规范市场行为 。
同时 , 增加病种数量 , 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 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 , 量化评估重大程度 , 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 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 , 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
【|重疾险新定义发布 新增3种重疾】其次 , 本次重疾险新定义还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 , 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 , 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变更使重疾险新定义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 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 , 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 , 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 , 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 , 扩展了保障范围 。
第三 , 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 , 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 , 如对“心脏瓣膜手术” , 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 , 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 , 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
影响
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下
重疾险产品价格略有下降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影响重疾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 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 , 不同产品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不同 , 重疾发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 本次重疾表修订会影响未来新产品的重疾发生率 , 在曲线形态和发生率水平上较旧规范均发生了一定变化 。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 , 本次2020版重疾表特别对风险边际进行了科学优化 。 从价格上看 , 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 , 如果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下 , 重疾险产品价格略有下降 , 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 , 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 。 总体上来看 , 重疾险新定义使重疾险产品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下一步将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开展三大方面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 利用多种方式展开宣传 , 将项目成果向行业内外进行宣讲展示;利用重疾表动态调整机制 , 进一步发挥专业平台作用 , 探索建立重疾表动态分析及调整工作机制 , 更好地服务于健康保险的发展 。分页标题
实行
重疾险已提供超过3000款产品
将于明年1月底完成新旧替换
数据统计 , 仅2007年至2018年这11年来 , 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超过3000款产品 , 累计承保近2亿人次 , 累计赔付约180万人次 , 赔付金额超过1000亿元 。 目前 , 重疾险在健康险业务总保费中占比近60% 。
而重疾险新定义实施后 , 监管也对新旧产品的过渡设置了期限 。 重疾险新定义的过渡期设置到2021年1月31日 , 也就意味着从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 , 保险公司要做好产品衔接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 , 过渡期结束后 , 保险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
本组文/本报采访人员蔺丽爽供图/视觉中国
解答
关于甲状腺癌
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 , 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 , 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 , 科学划分疾病等级 , 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 , 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 , 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 。 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 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 , 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 , 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 。 从这一角度来说 , 对消费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
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
新规范中对所含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 , 是重大疾病分级体系的重要内容 , 目的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 , 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标准 。 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及保险行业承保理赔数据测算 , 该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 。 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 , 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
关于原位癌
首先 , 在旧规范中 , 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 。 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 , 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 , 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 , 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 。 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 , 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 , 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 。 但是 , 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 , 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 , 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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