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专属新规酝酿中 全主体覆盖、全流程监管( 二 )


李文中指出 , 负面清单中多数规定在《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都有体现 , 并有对应的罚则 。 但是 , 《指引》一方面将以上不同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就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统一表述 , 另一方面也根据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新违规行为进行了补充规范 , 如“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
“总之 , 《指引》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有利于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 引导保险销售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 ”对于负面清单列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李文中如是评价 。
此外 , 在保险销售人员管理方面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引》专门提出建立分级体系 , 包括综合考察销售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 , 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度和专业性要求 , 区分销售人员能力资质进行委托授权 。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称 , 对保险机构的各类风险、偿付能力、社会贡献、资产管理、销售服务等进行资质评价和分级管理 , 是监管部门促进被监管者改进和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措施 。 销售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 往往是服务的开端 , 中国保险销售人员数量庞大 , 所以对其资质评价和分级管理的意义和推行难度均很大 。
首提按需分配“适当性管理”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引》首次将“适当性管理”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
何谓“适当性管理”?根据《指引》 , 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保险客户适当性制度 , 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 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 , 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
比如在市场适当方面 , 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开展市场调研 , 基于目标市场和客户群体特征 , 制订市场营销方案 , 实现保险产品或服务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在渠道适当方面 , 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 , 选择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进行销售;在销售方式适当方面 , 保险销售机构应当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相应的客户群体特征 , 选择适当的保险销售方式进行销售 。 此外 , 保险销售还要注意人员适当、需求匹配适当等 。
《指引》表示 , 保险销售主体向客户提供购买意见时 , 应当充分考虑其实际需要及风险、经济承受能力 , 基于公平原则和专业判断 , 向客户提供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信息 , 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合适的客户 。
对于有具体适用条件的保险产品或服务 , 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应的客户特征予以说明 , 有条件的应当制订客户评估方法或流程;保险销售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保险公司提示的客户条件 , 并参照其评估方法或流程进行客户筛选和营销推介 , 不得擅自降低客户门槛 , 确保实现客户需求匹配 。
在信息提供及反馈方面 , 保险公司应向合作的保险销售主体提供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该产品风险分布、以往投诉情况等 。 保险销售主体应及时向合作的保险公司反馈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诉情况、风险分布等相关信息 , 以便其对保险产品进行修订审查 , 确保与目标市场需求的一致性和销售策略的适应性 。
“监管部门首先是应对风险的 , 所以设计监管规则应考虑 , 不同场景下风险的性质、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发生概率等内容 。 ”王向楠分析 , 将“适当性管理”纳入保险监管体系 , 在维护行业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 , 支持效率和创新 , 是高质量监管的重要表现 。 同时他建议 , 在保险销售上 , 监管规则要考虑保险产品的金额、服务时间和复杂性 , 目标客户的保险知识、财务脆弱性和实际需求 。
规范非保险产品销售促协同效应
除了保险产品的销售外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引》还关注了非保险金融产品在保险机构中的销售 。
除了要获取相关金融部门批准外 , 《指引》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就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建立专门的业务台账 , 实行单独核算 , 将相关资金与自有资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有效隔离 。 李文中分析称 , 这一方面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 避免资金挪用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是建立风险防火墙 , 对不同业务进行风险隔离的需要 。
同时 , 《指引》表示 , 销售人员应获取授权并满足资质 , 对从事多种类金融产品销售的人员 , 应提高能力资质的要求 。 保险机构要对非保险金融产品相关销售人员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有关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 加强员工管理 , 及时监测和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