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纠纷案 合同 转让 使用权 土地 公司 诉全威
全威公司向桂馨源公司所转让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年限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
桂馨源公司计划该宗土地分期开发 , 从桂馨源公司支付完需开发部分土地的厂房搬 。
7、迁费和职工安置费之日起算 , 全威公司必须在三个半月内搬迁完毕 , 并将所拆除的垃圾清除干净 , 将达到三通一平的土地交付桂馨源公司 。
桂馨源公司未付给全威公司、超凡公司的部分款项 , 由桂馨源公司或桂馨源公司在柳州的控股公司或桂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
全威公司、超凡公司因自己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成土地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和土地开发指标的办理及未按期搬迁完毕该宗土地上的所有附作物和完成三通一平 , 每逾期一日 , 按桂馨源公司已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桂馨源公司支付罚息 , 逾期达30日以上 , 桂馨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桂馨源公司因以上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 , 全威公司、超凡 。
8、公司应双倍返还200万元定金 。
桂馨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代全威公司全额支付有关款项给有关单位及未付清全威公司、超凡公司土地转让费和补偿费 , 每逾期一日 , 桂馨源公司应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分别向全威公司和超凡公司支付罚息 , 逾期达30日以上 , 全威公司、超凡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全威公司、超凡公司因以上原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 桂馨源公司以支付的200万元定金作为对全威公司、超凡公司的违约赔偿等 。
且约定本合同为三方执行合同 , 全威公司与超凡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全威公司与桂馨源公司于2003年9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同时作废 。
2003年9月29日 , 桂馨源公司 。
9、将200万元定金转入全威公司账户 。
2003年11月18日 , 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将本案所涉及的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 。
2003年11月3日 , 桂馨源公司函告全威公司、超凡公司 , 授权桂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先友控股的柳州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其履行合同 , 要求全威公司超凡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土地过户给柳州市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03年12月15日 , 桂馨源公司又函告全威公司、超凡公司 , 将代其履行合同的公司变更为柳州恒贸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 要求全威公司、超凡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土地过户给该公司 。
2003年11月21日 , 全威公司与超凡公司函告桂馨源公司 , 其已于2003年11月18日将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土地 。
10、用途改变的文件办妥 , 并将复印件交于桂馨源公司 , 要求桂馨源公司提前支付600万元款项 , 其中30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收益金 , 办理土地过户及办理解封和搬厂 , 另300万元在办理完土地过户手续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
2003年11月25日 , 全威公司提出资金计划:第一期资金计划总计300万元 , 包括:1.支付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欠款42万元 , 用于办理土地解封事宜;
2.交纳土地收益金120万元;
3.搬迁厂房所需费用100万元;
4.偿还其他零星欠款38万元 。
第二期资金应在土地过户后一个月内到位 。
2003年12月2日 , 超凡公司、全威公司再次致函桂馨源公司:一、根据超凡公司、全威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主要负责领导处得到的结 。
11、果是 , 今年内还清银行欠款的本金 , 则所欠表内和表外利息全部免掉 , 明年的政策目前尚未明确 。
因此 , 要求桂馨源公司今年内全部按合同代柳州市磁电机厂(即全威公司)还清银行欠款 , 如果采用承担债务的作法 , 桂馨源公司必须承诺承担所有的利息 。
二、桂馨源公司必须尽快书面确认最终合作公司并给予该公司有关法律认证的复印件 。
三、桂馨源公司必须提供合同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 , 使双方得以尽快进入下一步的土地办理程序 。
在该函中全威公司、超凡公司还提出:其曾于2003年11月21日给桂馨源公司发函 , 未见桂馨源公司复函 。
为了表示合作诚意 , 现再次发函 , 希望桂馨源公司在五日内给予函复 , 使双方合作的操作程序得以进行 , 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和全 。
12、部责任由桂馨源公司承担 。
2003年12月18日 , 全威公司、超凡公司致函桂馨源公司:由于土地开发合同第七条对桂馨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时间、抵押物、保证范围及担保金额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 为此 , 三方都认为有修改并完善该条款的必要并于2003年11月5日、12月15日、12月16日开会讨论了此问题 , 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201/0021260582.html
标题:诉全威|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