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这不是加码,而是转向


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这不是加码,而是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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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浪潮浩浩汤汤的当下 , 这或许只是阶段性的掉头 。 然而 , 这个期限究竟会是多久 , 谁知道呢 。 于地方银行而言 , 长夜漫漫 。
作者:董云峰
编辑:叶冬
互联网贷款监管大幅收紧 。
2月20日 , 银保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 提出了多项量化指标约束 , 并叫停地方银行跨区域展业 。
而去年7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是温和且宽松的 。
一个相当要命的政策补丁 。 也就大半年时间 , 形势急转直下 。
如今之势 , 防风险压倒一切 , 没有什么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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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时 , 《办法》出台 , 何其鼓舞人心 。
在我们看来 , 这是一部影响深远的互联网贷款基本法 。 它尊重了历史现状 , 继往开来 , 正式打开了互联网贷款的大门 , 与前些年的移动支付监管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
与过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 《办法》相对宽松 , 删去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指标 , 以原则导向为主 , 将更多权限交给商业银行 。 整体上来说 , 释放出了更多的监管善意 ,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疫情助推的结果 。
我们在当时亦提到 , 《办法》保留了采取强力干预的政策空间 , 可谓“胡萝卜加大棒” 。
监管部门的后手正是《办法》第62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
没有想到的是 , 大棒的落地如此之快 。
02
新出台的《通知》总共8条 , 言简意赅 , 刀刀见血 。
第一条即开门见山:落实风险控制要求 。 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 , 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
这类原则性要求几乎是陈词滥调了 , 从业者往往不太当回事 , 有的是敷衍之法 。 对此 , 监管部门在第二、三、四条中提出了三项定量指标:
一是出资比例 , 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 该比例与去年11月公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一致 。
二是集中度指标 , 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
三是限额指标 , 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 , 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
在此基础上 , 《通知》第七条规定:银保监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 , 对三项定量指标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
地方银行的跨区域展业直接被叫停:地方法人银行应服务于当地客户 ,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而之前《办法》的口径是: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 , 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
好在 , 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银行留出了口子: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 , 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对应民营银行和直销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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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半年前的《办法》相对宽松 , 而半年后的《通知》却大幅收紧?
时势迥异 , 无可奈何 。 马老师的外滩讲话 , 是无法回避的 。
互联网贷款再收紧:这不是加码,而是转向】对监管层而言 , 心腹大患在于如何真正落实金融机构的核心风控责任 。 站在中小银行的角度 ,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生存压力 , 很难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做到平衡 。
银保监会在答采访人员问中提到:
监管部门也发现 , 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 , 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 , 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 存在风险隐患 。
但在实践中 , 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 , 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
翻译过来就是:并非我有意加码 , 还不是被你们逼的 。
《通知》第八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通知》和《办法》要求 。
概莫能外 , 别打通道的主意了 。
04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加码之前 , 互联网贷款已经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