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对比 前后 修订 2015 暂行规定 报告 处罚 罚款 条例 处理 调查 安全事故 整理 生产 最新
【最新|(最新整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前后对比】13、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 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 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 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 。
14、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 , 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 , 或者1.2亿元以上1 。
5亿 。
15、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 , 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 , 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 。
16、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导致事故发生的 ,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2万 。
17、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 , 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 , 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18/0021716732.html
标题:最新|(最新整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前后对比(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