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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工程 信息系统 暂行规定 监理


第五章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 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 不 。

【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7、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应承 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 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实施 。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


来源:(未知)

【学习资料】网址:/a/2021/0322/0021753706.html

标题: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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