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妻子见丈夫病重住院,偷偷将夫妻共同的房子过户给了亲生儿子( 四 )


两个月以后 ,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 也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
那么 , 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呢?李红梅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已经既成事实 , 还能把房子再要回来吗?
二婚妻子见丈夫病重住院,偷偷将夫妻共同的房子过户给了亲生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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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 , 双方是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 原告老张委托的律师强调 , 首先 , 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一九九八年的时候 , 原告出资购买这套房子 , 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虽然双方签有房屋买卖合同 , 但是 , 被告李红梅并没有支付75000块钱的购房款 , 所以说这个房屋 , 只是从一方名下变更到另一方名下 , 其性质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第二 , 被告李红梅与被告赵小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我国刚刚实行的民法典规定 ,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那么 , 怎么理解这个平等的处理权呢?
按照民法典1064条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 , 一 ,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二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 第三 , 在这个法条里面 , 提到了一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那么 ,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
善意第三人是指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 , 如果这个受让人是出于善意 , 那么受让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 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 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损失 。
听起来有些绕 , 简单地说 , 这善意第三人呢 , 要具备三个条件 , 第一个条件 , 主观是善意的 , 第二 , 支付了合理对价 , 第三 , 房屋已经变更登记 。
那么在本案当中 , 这原告的律师接着又说了 , 被告赵小磊是明知道卖房这个事儿 , 没有经过原告 , 也就是他继父的同意 , 还恶意与他的母亲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 , 并且 , 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 , 所以 , 赵小磊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与其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被告李红梅在法庭上反驳说 , 这套房子一七年的时候 , 原告就自愿卖给了我 , 他不能够反悔 , 这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 , 那么 , 房屋已经过户到了我的名下 , 我就有权去处分这个房子 , 这房子卖给我儿子确实价格不高 , 但是保留了我的居住权 , 如果卖给别人的话 , 别人不可能同意这个条件 , 所以 , 我认为我和我儿子赵小磊签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赵小磊在法庭上说:我继父对我母亲并不好 。 住院看病都不给出钱 , 这次这个卖房 , 也是为了住院筹钱 , 另外 , 这个房子早就过户给了我母亲 , 这是我继父答应了同意的事情 , 没有再反悔 , 再要回去的道理 , 现在 , 双方是各执一词 , 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 原告张峰与被告李红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谁所有并没有做出一个特别的约定 , 那么 , 在婚后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屋呢 , 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事后 , 虽然双方签有房屋买卖合同 , 但被告李红梅并没有支付75000块钱的购房款 , 房屋产权只是从一方名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 , 其性质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 , 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 同时 , 双方转让的价格是84000元 ,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 属于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 被告赵小磊也应当明知这个卖房行为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 , 仍然与其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 , 其主观并非善意 。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 , 一 , 被告李红梅与被告赵雷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二 , 确认房屋归原告张振峰与被告李红梅共同所有 。
案子到这儿就结束了 , 这对老夫妻接到了法院的判决 , 两个人是老泪纵横的 , 老张虽然通过法律的途径挽回了财产上的损失 , 可他和李红梅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 , 最终 , 没能实现白头偕老的愿望 。
人们不禁困惑 , 为什么这样的再婚夫妻会矛盾不断困难重重呢?
究其原因 , 这样的再婚夫妻缺乏理解 , 宽容和信任 , 夫妻间互相猜疑戒备 , 各揣各的心眼 。
本案中 , 表面上争的是房子 , 实际上都为自己着想 , 都为自己的儿女去争利 , 假如没有一颗包容的心 , 不能真正地接受彼此的亲人 , 或者没有处理好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 那这样的再婚是很难幸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