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 二 )


两宋时期的法治是中国法制史 , 继唐之后最辉煌的朝代 , 有些规定是宋朝独有的 , 有些法律制度不仅不见于唐朝 , 也未见于明清 , 是唐朝以后法制成就较高的时代;这是和宋朝独有的经济文化有关 。
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 , 直诉制度得到了高度发展 , 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处理相关直诉案件 。 唐朝虽也设置有直诉的设施如匦院和登闻鼓 , 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关 , 宋朝初年 , 在登闻鼓制度上 , 设置鼓司 , 景德四年改称登闻鼓院 。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
文章图片
宋初设立有军头司、引见司 , 后二者合并为军头引见司 。 宋朝受理直诉案件的专门机构 , 规定了处理范围和程序 , 《宋代司法制度》中提到了登闻鼓院的受理范围 , 凡是有关公私利济、朝政利益得失、军事机密、诉求处理不公者、起诉在京官员、理学冤屈及陈乞再任、试换文资等无法将陈述上诉者 , 均可经院进状 。
而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 , 两者负责的内容大致相似 , 只是在受理案件先后上有所不同:只要是伸冤之人 , 必须先诉于鼓院 , 若登闻鼓院对案件不予接受 , 登闻检院才可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 若登闻检院仍不受理 , 才能到理检院申诉 。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
文章图片
理检院只是对登闻鼓院 , 和登闻检院行使监督权 , 并不受理案件;若理检院也不受理 , 可以邀车驾 , 由军头引见司帮其转奏 , 军头引见司其职责是检查审阅禁军 , 引见申诉者以及分配 。
两宋时期的直诉制度不同于以往朝代 , 在机构的设立上作出了很大的创新 , 不仅使宋朝的直诉制度更加规范 , 而且有利于减少伸冤者 , 在直诉过程中又蒙冤 , 提高办事效率 , 保障百姓权益 , 维护统治 。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
文章图片
直诉制度发展到元明清 , 虽然仍然存在 , 却不及高度发展的唐宋时期 , 这一阶段的直诉制度 , 不管从受理范围还是程序 , 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 , 无论是机构设置及案件的处理 , 都没有宋代相对宽松的环境;直至清王朝封建统治不复存在 , 直诉制度便也告以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