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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下发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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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入驻企业享受三亚市相关人才服务政策 , 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 , 市政务中心及各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
第七条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办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待遇外 , 同时可享受三亚市政府的其他相关政策优惠 , 但相同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原则享受 。
第八条 企业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 , 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土地优惠政策 。
凡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 。

7、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
第九条 入驻企业的资格由海棠湾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 。
入驻企业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协议 , 入驻企业承诺不足10年迁出海棠湾或抽逃注册资本的 , 应全额退还已按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
企业所购置的房产 , 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
企业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 , 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
违反上述规定的 , 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
第十条 奖励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 , 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税三亚市地方分享部分 , 如当年企业应获得的奖励金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税三亚地方分享部分 ,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获得的奖励金低于当年缴税三亚地方分享部分时再予以奖励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海棠湾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并共同制定实施细则组织落实 。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
5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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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亚市|三亚市促进海棠湾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下发版)(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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