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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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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披露有关信息 。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 ,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并立即修订 ,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 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 , 均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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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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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董事会|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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