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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一户一表安装完毕后 , 甲方通知准备送电前 , 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口 , 提交政府主管 。
48、部门实测的住宅面积报告书和相关说明资料 , 以双方确认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确认书为依据 , 在住宅项目送电前据实决算 , 结清尾款 。
第六条 双方配合事项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 , 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的资料 ,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 为甲方建设供电配套工程提供必备条件 。
由于乙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失真或有误 , 导致甲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 , 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
2.由甲方负责住宅小区建设方案规划 , 向乙方无偿提供本项目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 , 高、低压电缆(线路)的走廊通道、计量表箱、分线箱的安装位置 , 并明确进行施工交底 , 提供施工配合 。
乙方应按 。
49、照甲方提供的用地、走廊通道、表位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
由甲方负责预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 用于本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用地和房屋如下:(1)变电站(开闭所):(a) (变电站 开闭所) , 位于, 占地( )米( )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b) (变电站 开闭所) , 位于, 占地( )米( )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2)公用配电室:(a) 配电室 , 位于, 占地( )米( )米 , 共( )层 , 建筑面积( )平方米;(b) 配电室 , 位于, 占地( )米( )米 , 共( )层 , 建筑面积( )平方米;3.甲方在规划新建住宅时 , 应向住宅设计单位提出安装直供“一户一表”的要求 , 在工程设计时 , 按以下原则预留低 。
50、压供电线路(电缆)通道、电度表安装位置:(1)多层住宅:在一至二楼公共楼道 , 距层面不低于1.6米、不高于2.2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 , 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 , 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2)高层住宅:在每层距层面不低于1.6米、不高于2.2的墙面上预留装表位置 , 有条件的可在底楼设置集中的电度表安装间 , 表位处应在前期建成保护接地网接入点;预留电表布线竖井 。
4.用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的公用开闭所(配电室) , 由甲方负责规划、建设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
开闭所(配电室)应为独立建筑物 , 并按国家标准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若甲方确因总体规划需要 , 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只能建在地下层时 ,。
51、应事先告知并征得乙方同意 , 且不应设在最底层 , 并采取防水、排水和防潮措施 , 场所内不得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 , 不得与水池、泵房等可能渗水的设施相邻 。
5.甲方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建筑物时 , 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送经乙方会审 , 同意后方可实施 。
6.甲方应为乙方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创造以下必备条件:()在乙方进场前 , 完成公用开闭所(配电室)土建 , 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 ,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 , 并清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 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 。
()为乙方施工提供用水、用电便利 。
()在开工前3天 , 向乙方提供与供电配套工程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 并保证 。
52、资料真实准确 。
(4)负责本供电配套工程路由所涉及的市政、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 办理与施工路由相关证件、批件 。
(5)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 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能表箱的电缆连接 , 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 。
7.乙方应于供电配套工程开工前一周 , 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 , 以便甲方配合工程实施 。
8.甲方新建住宅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建筑物用途、地址、联系方式等) , 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乙方 。
9.乙方供电配套工程项目若发生变化(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 , 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 , 遇不可抗力导致延缓 。
53、施工时 , 应及时通报甲方 。
第七条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1.根据甲方要求 , 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 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 需要提前或延后工程完工时间 , 双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 另行商定工程完工时间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2/0023646766.html
标题:武汉|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 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