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建筑 管理 建设 规定 南京 绘制 许可证 核准 工程规划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查验内容为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各类控制桩点及重要标记 , 并在施工至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要求的查验部位时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 , 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查验的依据 。
第十六条过程查验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
7、程序进行查处 。
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 , 方可继续施工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 , 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 , 对同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 , 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 , 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更换 。
8、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9、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 ,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满外尺寸、出入口位置 , 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3、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的内部平面布置、立面效果、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6、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7、规划 。
9、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
(二)管线工程:1、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塔(杆)位;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
(三)交通工程: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建设工程未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的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
建设单位整改后 , 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 , 按照 。
10、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 。
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 , 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制 。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测绘资质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及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施行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1、和证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监字2021604号)同时废止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3-26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稿源:(未知)
【傻大方】网址:/a/2021/0813/0023652958.html
标题:南京|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