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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南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_3(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K3 预案 应急 自然灾害 南宁 救助


灾情稳定后 , 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
5.1.3对于干旱灾害 , 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 , 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 ,。

13、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 , 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 , 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 , 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
5.1.4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 , 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 , 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
5.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人员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
灾情稳定前 , 受灾县区(开发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当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 , 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
灾情稳定后 , 市减灾委办公室、县区(开发区)自然 。

14、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过渡期生活救助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 ,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
6.1.2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及受灾县区(开发区)上报的需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下拨市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1617评估情况 , 下拨市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上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6.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 , 市、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 。

15、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 , 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 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 。
6.3.4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和选址、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 支持做好住房重建 。
7保障措施7.1资金保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 , 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 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 , 建立和完善市与县区(开发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 督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
7.1.1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自然 。

16、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 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费和岗位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7.1.2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准备和储备救助物资的要求 , 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 , 安排本级采购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资金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
7.1.3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 。

17、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
7.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 ,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预备费保障救助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
7.2物资保障7.2.1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 , 规划和建设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 , 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 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
7.2.2市、县区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 , 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 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 ,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 , 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
7.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 , 建立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 。

18、、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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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宁|南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_3(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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