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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_2(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12 管理 规定 园林绿化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毁林开垦 , 筑坝围湖 , 采石起土 , 堆放物料 , 捕鸟狩猎 , 破坏水质、水源和风景资源;(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内焚火 , 擅自摆设营业摊位;(三)攀折树木花果 , 涂划、损坏园林建筑、雕塑;(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分别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划要求和规定期限完成绿化任务的 , 由市绿化委员会按应绿化面积每平方米每年收缴元荒芜费 。
(二)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或者砍 。

7、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 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三)擅自移植或毁坏树木的 , 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 并补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苗木 。
(四)侵占、破坏园林绿地的 , 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 并按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经济价值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
(五)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应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要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


8、逾期不申请复议 ,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 , 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
对在园林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各县县城及本市其他建制镇和风景区的园林绿化管理 ,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一九八二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园林绿化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第 6 页 共 6 页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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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篇_2(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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