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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论文( 三 )



按关键词阅读: 论文 植物 新品种 侵权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
是指行为人以非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某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
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 , 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
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 虽然没有假冒授权品种 , 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 , 是一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
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 对品种权的侵害更加严重 。
因为 , 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品种权人自 。

14、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除外) , 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 , 并不侵犯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 被假冒的品种是授权品种 , 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 , 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 。
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 。
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 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利益的同时 , 也侵 。

15、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 , 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
三、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 ,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 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
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 但规定得不全面 。
作者认为 , 侵犯品种权的 , 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不同 , 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1、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 , 只要侵犯品种权的 , 都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审理规定第六条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民事责 。

16、任 , 作了规定 , 即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 ,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 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赔偿损失 , 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或者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 依照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 , 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 ,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 , 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 , 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作者认为 , 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 , 只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 。

17、繁殖材料的 , 都属侵权行为 。
所以 , 不以商业目的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2、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 , 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 不仅侵占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市场份额 , 造成品种权人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 , 而且还将造成被假冒授权品种及其品种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 , 损害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 。
因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假种子 , 在损害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 , 还将造成种子使用者对授权品种失去信任 , 导致授权品种的繁 。

18、殖材料销售数额的减少甚至丧失市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 , 种子使用者还有可能向品种权人索赔;所以 ,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 对品种权人和被假冒的授权品种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
作者认为 , 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 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用以弥补品种权人已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 而且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等用以避免品种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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