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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 二 )



按关键词阅读: 管理制度 识别 危险源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 , 造成管理混乱 , 发生事故的 ,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 。

7、时 , 按上级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 , 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 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 , 对具有重大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
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 , 掌握公司重大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 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
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 , 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 ,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
第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 ,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 , 认真履行职责 , 做好分管工作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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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危险源|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制度(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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