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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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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阳市房屋租赁合同】12、地产经纪机构和持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_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_经纪资格证书编号:_附件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 , 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
一、本合同为沈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 , 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 , 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
签订合同前 , 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 , 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
二、签订合同前 , 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 , 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 , 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 , 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 , 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
【沈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全文完-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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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沈阳市|沈阳市房屋租赁合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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