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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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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项目 ,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所需提交下列 相应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须包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 基本情况);2、项目预算书;3、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4、 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资金申请表;5、项目决算书;6 。

7、、项目审计报告;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复印件;8项目银行贷款的相关合同复印件;9、支付银行利息凭证复印件;10、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即:市属企 业向市民族宗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 区(县)属企业向区(县)民 族宗教办提出书面申请 。
第十六条 区(县)民族宗教办对区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 初审后 , 申请企业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专项补贴申 请表 , 装修改造补贴项目另须填写上海市清真食品基本供应 点装修改造立项确认书 , 区(县)民族宗教办会同区(县)商 务委、财政局对项目会审后附项目预算书报市民族宗教委 。
市民族宗教委对市属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 。

【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8、初审后 , 申请企业 按以上内容填写项目有关书面材料 。
第十七条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资 金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 如有需要可先行委托专业中介 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 。
第十八条市民族宗教委依据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的审核意 见 , 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 ) , 市商 务委根据项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 , 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的有关规定 , 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 并通知区(县)财政 局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1:1比例 , 将配套补贴资金核拨至 区(县)属项目单位 。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款专用 ,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帐 , 单独核算 , 并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
第二一条 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 不得擅 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 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 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 , 将追回全 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 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6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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