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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 , 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 , 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 , 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
第十七条 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有关原始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 , 但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
第十八条 出纳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第十九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印章 , 由会计与出纳分开保管 。
第二十条 空白收款收据和空白支票设登记簿登记 , 由会计保管、核销 。
会计领、开收据 , 所有收入款项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后由出纳负责收款 。
25、 , 并加盖收款人印章后方为合法收入凭据 。
会计应及时与出纳核实收入款项 。
支票由会计签发 , 由出纳具体输办理 。
发票、支票不得事前签好公私章 , 预留印签 。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具体负责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报废进行分类明细账登记 , 会计会同总务处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核对 , 做到账、卡、实相符 , 并按期编报财产物资增减变动情况表 。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二条 财务主负责组织稽核、监督、审计工作 。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主管负责对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和经济合同、协议、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 财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
26、不予受理 , 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 请求查明原因 ,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 予以退回 , 要求更正、补充 。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处理 , 超越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 , 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 请求查明原因 , 作出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必须每月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结余数;经常核对债权、债务往来账项;定期核实财产物资期末结余 , 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主管对收入款项存入银行进行监督 , 防止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
第二十八条 稽核的方法内容包括: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总账、明细账 。
27、之间是否相符;会计报表与总账或明细账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实物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必须对财务收支情况、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五章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 。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
第三十二条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财会主管的签名或盖章 ,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 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记录真实、填制及时、内容完整、书写清楚、数字准确、责任明确 。
第三十四条 外来 。
28、原始凭证如有遗失 , 应取得原填制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 证明中应列明遗失的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 , 由公司领导批准后 , 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
对于确实无法取得的原始凭证 , 如车、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 , 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 方能作为原始凭证报账 。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
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阅或复制会计凭证时 , 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 , 方能办理调阅或复制手续 。
第六章 财产清查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等都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盘点 。
第三十七条 财产清查期限为: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年终盘点一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至少每月盘点一次 。
盘点方式一般采用“实地盘存制” 。
29、 。
第三十八条 盘点结果处理:盘盈部分应及时补记入账 , 盘亏损失 , 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 , 由公司领导批准销账;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造成的 , 应当给予过失人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 , 作损失处理;属于违法的 ,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七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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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1|11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1(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