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就医?面对侵害如何自救?答案在这七问里

行政机关|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就医?面对侵害如何自救?答案在这七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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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病女生被推上手术台”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就医?医生救治未成年人时有何规定?遇到“持刀行医”该怎么办?检察官又能提供什么帮助?正义君特别邀请了两位嘉宾为大家答疑解惑。
行政机关|未成年人能否单独就医?面对侵害如何自救?答案在这七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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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生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Q1:未成年人到医院就医时,需要直系亲属或监护人陪同吗?朋友陪同可以吗?是否区分紧急与非紧急的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到医院就医时,需要近亲属陪同。
0~8岁的患者,必须由近亲属陪同就医。8~18岁的患者,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遇重大疾病,我认为,有必要在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患者,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典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是否区分紧急情况这一问题,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相关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Q2:当发生“无病造病”“小病大治”等情况时,医生会面临什么处罚?相关依据是什么?所处的医疗机构要担责吗?
当有违医风医德的情况发生时,涉事医生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
执业医师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医生出现问题中的情况时,所处医疗机构是一定要承当相关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有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Q3:发现医院散布虚假医疗广告、乱收费、术中加价等行为时,应该如何维权?
如果就医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这个机构有严格的处理程序。
医院也有相关部门,如医务处、医患办公室等,受理患者投诉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Q4:能否提供一些安全就医提示,例如如何识别正规医院、哪些凭据要留存好?